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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兴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内外商投资的优惠办法

举报删除 取消精华 加锁 置顶 快速回复 引用   楼主 小志1214 发表于 2007年12月9日 21: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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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鼓励内外商到本县投资,加速县城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外商在本县投资办企业,在征用土地和建设收费方面享受下列优惠:
l、内外商投资企业新建生产性项目用地,属本企业长期使用的,其征地部分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当地政府出让土地的纯收益)根据实际利用内外资规模区别优惠:实际利用外资50万美元或内资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在现行价格基础上优惠50%;实际利用外资200万美元或内资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在现行价格基础上优惠70%。外商投资企业在土地使用方面另享受河北省人民政府冀政(2001)9号文件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六项优惠政策。
2、内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建设收费,实际利用外资50万美元或内资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房屋拆迁管理费,旧城改造费、人防结建费、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费、文物勘探费等均优惠50%。建设和生产过程中涉及水利的收费项目,除交足市以上费用外,县内部分可优惠50%;涉及电力增容和通讯设施的费用,可适当优惠。
3、对整体迁入我县或在我县境内新建的总投资在300万美元或内资5000万人民币以上的生产性大项目,县政府在规划和建设收费等方面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1、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
3、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起,五年内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经营的年度起,二年内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4、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减免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值达到当年企业总产值70%以上的,可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税率,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由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认定,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地方所得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5、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经批准并可免征地方所得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同时另享受河北省人民政府冀政(2001)9号文件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九项优惠政策。
6、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享受减免税期满后,经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7、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县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8、外商将其从投资的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的税款;将从企业取得的的利润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产品出口比例达到70%以上)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期满后全部返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9、对下列所得,免征、减征所得税:
(一)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的利润投入再生产的部分,免征所得税;
(二)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
第四条 内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1、内外商投资的高新技术项目,经省以上科技部门认定之日起三年内,其新增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由县财政列收列支,按年度全额返还给企业;五年内减半征收土地使用金。高新技术企业可按每年销售额的3%提取技术开发费用。
2、内外商直接投资农业生态环境建设项目、农业开发项目,按国家规定给予较长期限的土地使用权。并从开始经营的年度起,3年内减半征收行政性收费。
3、内外商投资改造、改组县属国有、集体企业,从开始营业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新增营业税、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由县财政按内外商投资的比例,按年度返还合资企业我方,作为企业发展基金。承包、租赁、收购亏损县属国有、集体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第一年至第三年新增的增值税、营业税地方分成部分,由县财政按年度返还企业50%。外商参与本县现有企业的改造改组,扩大资本投资,另享受河北省人民政府冀政(2001)9号文件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五项优惠政策。
4、内外商投资企业安置下岗、失业职工达到从业人员50%以上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劳服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可免征三年所得税(属外商投资企业的,税务部门先征,再由县财政按年度返还),以上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但第一年免税期满后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一至二年。安置下岗、失业职工达到从业人员60%以上的,除享受上述税收支持政策外,三年内对地方留成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
5、对内外商投资新建的生产性大项目采取更为优惠的政策。实际利用外资300万美元或内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新型生产性大项目,三年内企业新增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由县财政按年度返还50%;实际利用外资500万美元或内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新建生产性特大项目,五年内企业新增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由县财政按年度返还70%。
第五条 鼓励内外商以高新技术成果或其他无形资本(品牌、商标等)出资入股,以高新技术等无形资本投资入股的,其无形资本占股比例可放宽到35%。
第六条 对实际利用外资50万美元或内资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实行挂牌保护,享受重点保护企业待遇。
第七条 内外商在本县投资50万美元以上的,可以按投资额的大小安排其在农村的亲友1—3人转入投资地城镇户口,并免费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对内外商投资企业,免费办理本人及商家管理人员和家属子女来本县的入住、入托、入学手续。
第九条 本办法所指内商是指国内县外客商,外商是指国外及港澳台客商;内商投资企业是指国内县外客商与县内企业、个人合资、合作或者单独投资设立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内外商投资企业的认定以工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合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发布以扣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本办法由定兴县人民政府对外开放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删除 快速回复 引用 举报     1楼 218.249.35.* 发表于 2008年9月9日 16:57:04
但愿别把 别人淘汰的污染企业招来
删除 快速回复 引用 举报     2楼 221.224.16.* 发表于 2008年9月15日 14:52:16
去了死的更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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