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起征点国家提出个税起征点,是件大快人心的事,但国家应考滤到还有特殊群体,(飞行员,船员,特殊工种人员等),他们是否免征个税,人大代表也曾提到过议案,这回能否解决,是否飞行员事件提醒人们,想想特殊群体的(苦与乐危险性). “起征点”,又称“征税起点”或“起税点”,是指税法规定对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起点数额。征税对象的数额达到起征点的就全部数额征税,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
例如在营业税法和增值税法中就有“起征点”的相关规定:假定营业税法规定对工商业户征税的起征点定为月销售收入 3000元。某工商业户月销售收入不足3000元,则不需缴税;如果月销售收入为3500元,那么,就应根据3500元按规定的税率全额计征缴营业税。而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中都没有起征点的提法,只有"税前扣除费用"的规定,例如:每月工资薪金扣除额为2000元,假定某人月收入工资2500元,扣除2000元后只需以500元按个人所得税税率缴税,并不是按2500元计缴个人所得税。所以,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如果是一般平民百姓对这两个概念分不清不足为怪,奇怪的是个别号称“经济学家、教授、学者”和“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的官员、研究部门的领导也分不清起征点的正确含义,在各种媒体包括央视、新华社新闻、和许多经济类法制类报刊上发表文章、咄咄不休的讲话“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还在“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大会上提议案,实在可笑。 我曾经在2008年初向中央多个媒体发送邮件,希望能在日后的报道中不要再出现如此差错。也曾给财政部部长的信箱发送过电子邮件,希望在适当时机、适当场合对这两个概念分别给予澄清,以免误导纳税人。 无奈的是我们平头百姓人微言轻,没有”经济学家、教授、学者”和”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的官员、研究部门的领导讲话顶用。如今每当听到或看到这些讲话我都感到脸红,尤如有梗在喉不吐不快。我仍然想疾尽我的微薄之力,再次向你们提出我的意见,听不听、是否有效已不是我能考虑的问题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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