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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学之公道论

举报删除 精华 加锁 置顶 快速回复 引用   楼主 221.208.130.*发表于 2007年8月2日 23:43:13
本帖地址:http://bar.hexun.com/d/601549.html 复制 收藏
恭喜你的理论纳入人性思考的内容。

爱情需要主观唯心,而结婚需要客观唯物,做刀需要客观唯物,砍谁则是主观唯心,
对人以外之自在世界之探寻需要客观唯物,对人以内的意识精神世界之探寻需要主观唯心,而对人之外的自在世界之唯物探寻则需要唯心去体验与验证,而对人以内之精神世界之探寻则需要依赖唯物来拓展与实践.而人这是这主观唯心与客观唯物的纽带,所以对人内以外的探寻是科学范畴,对人以内的探寻是人学范畴,

并且两者是联动性归一的关系,也就是对外探寻的科学需要人学进行主观体验约束,而对内探寻的人学则需要科学进行客观工具支持,所以我们就美白了,人类有史以来不仅仅是科学一个财富,还有人学这种财富,人学这种反求诸己的学问包含宗教、神学、精神分析、伦理学、社会学、心理学、人类学、纯佛学、经济、政治、法学等等。

所以科学则是追求主客体一致性的体验,而人学则是追求反求诸己人性的提升与社会性公正的建立。人则是融合了主观与客观联动性归一的整合体。正所谓公道由心内而生,科学由心外而生,心内公道依心外科学拓展,心外科学则需心内公道来约束,而人恰恰是这个联动性归一的纽带。

作为朋友我会继续支持与关注你的进步与理论的丰润,希望你继续自己的理想。
不要放弃。但有个朋友说的对,你的表述问题颇多,理论基本上属于堆砌语素,缺乏深入逻辑,不过我理解你的出发点,但是希望你不要介意我心直口快之批评,你还需要多多锤炼,多多读书,更重要是,面对现实,多多思考,忘记一切前人的言语,因为那是万法唯心,只有先脱离他们,才有可能得到新的感悟,进而整合超越前人。
删除 快速回复 引用 举报     1楼 221.212.195.* 发表于 2007年8月4日 01:09:21
高老的意思是:

哲学应以“人”为核心范畴,而不是物质、精神、理念、存在(是)等为核心范畴,如此哲学就消亡了,进而衍变成人学;在更高度[人]的整体的“三位一体”的情况下,融合了唯物与唯心这样分裂的思维,。进而通过整体[人]这个纽带完成了个体对内反求诸己与对外主客体一致性的唯心与唯物之归一。 高老的思维应该是哲学几千年来遗忘的本来的使命。

真理就是真实的逼近(所谓的实事或是本真),而这种逼近需要避开主观偏执的理性,利用主观感性的接触,忘记偏执的“我”的主观意念,“我”也只不过是一堆微粒的组合体系的自反性,在忘“我”之后,才有可能进一步接近客观的“非我”的主观偏执,而这一切需要主观维心地向人内心的反求诸己与对外忘“我”的主客体一致性的逼近,而人便是这个主客观(唯物与维心)联动性归一的纽带,这也许便是进入了天人合一的追求真理的自然世界真实的基础,而科学精神便是这种动态的唯物与维心不断归一接近忘“我”真实的过程。对真实自在世界的接近便是科学,对人不断理解的深入反求诸己便是人学。

所以未来存在人学(老高的“人性学”或阳虫的“人自体系”)与科学相互依赖相互制约的关系,科学为人学提供拓展支撑,而科学又需要人学来限制制约。而人恰恰是使得人学与科学获得更高层次归一的纽带。高老的思维应该是哲学几千年来遗忘的本来的使命。

删除 快速回复 引用 举报     2楼 221.212.195.* 发表于 2007年8月4日 01:10:47
关于“科学”与“真理”的二重性语素分析

我觉得应该有必要明确一些针对科学词义的范围,我觉得只有在自然学科里才可使用科学,也就是科学是指自然学科里事情,科学的本质是主客体的体验一致性或主体认识与客体存在保持一致。不能混淆真理与科学的词义,所以需要区别真理与科学的联系。我们应该明确我们追求真理,不仅仅只追求科学,为什么这样提那?

当使用逻辑进行分析归纳的时候,很有必要审视下我们所使用的工具语言,语言对于思考者的重要性,就好比格子尺对于工程师的重要性,当然只有精良准确直尺,没有绘图思想并不能构架一个质量优良的产品,但是如果使用尺寸有问题,而且尺子大幅度不准,那么结果导出了结论很可能非常不如人意,甚至完全和事实相反。所以思想很重要,但思想要想表达,要想进行理性表述又不得不接触语言这把"尺子",如果尺寸有很大程度的不准确,那结果是可想而知的,所以思想很重要,但要想顺利的表达出来,并进行理性推理,尺子的作用也不可小视啊。

而社会学科的目标应该是追求社会公正,所以我不建议含糊地将社会公正一并归入科学的内涵里,这样将导致很多的逻辑矛盾,因为人类社会是人与人关系的集合,如果将社会公正一并归入科学的话,那么将产生一种可怕的结论就是完全的精英导向论,这样就如ZHENGZI兄所说的重复历史的悲剧,导致占人数绝大多数的普通民众没有话语权力与博弈能力了;进而任何善意的理论都有可能把社会真理(大众主导的公正)从“活的”大众口中剥离走,就是形成下一个历史“宿命论”的过程,这样一来“死的”善意就容易被人异化而用来耍-流-氓,所以忽视与远离大众“活的”动态判定的“死的”善意论理也就没有了真实的社会意义。

所以社会学科与自然学科的目标与标准是不同一的,当然有许多人并不认同我的观点,许多人都认为社会学科的真理也应该并入科学之下,当然我理解他所说的"科学"是指公正平等等含义,但主流的科学定义是主客体的一致,当把社会真理并入科学之下后,这种不严格的定义,将会把社会真理抹杀掉,所以人类的历史中总想把社会学科的真理与自然学科的真理目标与标准归一,归一的结果就是矛盾的产生,什么矛盾那,就是如果偏执地导向科学统治一切,社会管理将陷入精英主义的泥潭;如果偏执地导向民众创造历史的马克思历史观,则容易导向普通民众引导社会发展的荒唐情况,进而打压知识分子的独创性与管理性作用,文革就是一个例子,最后反而让流-氓-式的一-般-人变成了政治-流-氓。所以这两种极端都是可怕的,前者认为历史只有少数人精英决定,与普通民众毫无关系;而后者只认为历史由大众创造少数精英没有大作用,只有延缓或是推进的作用而已。结果就陷入了可怕的矛盾之中,历史经验告诉我们这样的结论用来主导实践指挥产生两种不好的状况:精英决定论造成社会存在仅仅为了少数人,而民众决定论又造成无知领导历史,结果反而使历史倒退。

我们有必要审视这深层次的原因:我们需要将自然学科与社会学科的真理进行剥离,重归一变为二,也就是自然科学探讨的是自在世界的客观规律,所以主体认识与客体运行的一致性与真实地反应客体是判断自然学科的真理;而社会学科是探讨人的社会性问题,其追求的是人性的不断进步与提升,还有人性的不断自觉,所以它应将追求社会真实与社会公正(或公平)作为标准。这样我们发现社会学科与自然学科都有一个共同基础就是真实,而真实又是他们共同追求真理的基础,只不过自然科学追求的真理是主客体的一致性(例如环境科学追求自然生态系统的稳定规律),而社会学科(伦理学、经济学等等)追求的是人类社会的社会公正问题,然而这两个类别的学科的共同基础是真实,而人类获得真实,想表达出来,又需要人类语言的支持,所以一个讲道理,非虚假的严格定义的语言系统又是十分重要,是这两个门类学科得以发展,认识得以提高的交流工具;所以就不难理解为什么言论权是人权的第一权利,这就是需要真实,而想得到真,就必然要让人说话。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就明白了中国目前的问题分为两类即自然类与社会类:所以针对不同类要使用不同的标准:

1、对于自然类问题,自然我们要使用追求主客观体验一致的科学评价,那么很自然地在自然科学领域是需要依靠实践来不断验证对自然认识以获得进步,很明显知识分子的精英力量就是决定自然科学进步的主导力量,所以在自然学科里需要精英来推动认识进步。

2、对于社会类问题,自然我们要使用追求社会公正这个标准来做判断依据,那么很自然知识份子们对问题深入探讨,产生深度的认识,同时也产生了深度的偏执,看问题已经很难逃出自己理论的偏执约束,并且社会公正是应该反应多数人的公正,而非少数人的偏执认识,所以从少数精英归纳出来的标准不可能代表社会整体大多数的公正认识,恰恰这个时候知识会产生一种苦恼就是,此时"无知"胜"有知",为什么这样说那,因为这些死老百姓,基本是一群不经常学习"社会理论"(社会偏执)的家伙们,所以他们对社会探讨没有精英们那么深入,结果反而使得他们的偏执度较小了,所以他们脑中所想的东西就是师长、朋友、同学、父母等人给予他们的,因此也就最能反映这个社会整体的基本价值取向(动态),因此他们这些空白大脑(非知识份子的独立思考或成为一种独立偏执)里的理念恰恰就是这个社会的缩影,因此也就是能代表了这个社会大多数的伦理价值取向,反而更公正,所以可悲的是我们知识份子的脑子所想所思未必代表社会公正,而我们只能去民间的大众通过大规模调查统计才有能接近这个社会伦理价值的标准,所以这也是英国普通法系那种陪审团制度的根源所在,因为社会学科的真理是追求社会公正,因此社会学科的真理是在民间的,所以在政治领域中将出现一个结论,在社会学科里,精英们只有引导创新思索的份,而不能成为社会公正的代言人的根本所在,所以精英们只能去民间,反而才更有能接近社会公正,这点马克思做到了一些,但就像我前面所说的由于他将自然学科的真理与自然那学科的真理全部并入科学的含义之中,结果就造成了一种偏执"既真理在民间,那么就应该用民众来掌管方向,直接管理国家,所以他的弱点就在于此,"结果我们分析发现,真理在民间中的真理只能是社会学科方面,而不能包括自然学科,所以当你让一个普通大众去管理研究院的发展的时候,必然出现了历史倒退,这个就不难理了;而且马克思搞的历史唯物论彻底将真理从“活的”动态的大众公民口中剥离出去变成了“新的善意的死的宿命论”,然而后来的情况就出现了“善意的死的理论”从“活的”大众中剥离开后,政治-流-氓-们便开始干起来异化肢解其“善意的死的理论”的勾当。

所以这就是我为什么如此担忧语言本身的问题,如果定义分析不严格,造成内涵与外延的随意改变,最后就会造成大程度的偏执,用这种大程度的偏执去改造社会有可能适得其反。

所以今天我想把这个题分析一下最个例子和大家探讨一下,|否则当我们不澄清真理与科学的区别与联系的时候,必然会将真理与科学混为一谈,进而认为自然学科与社会学科应该具有同样的标准,实际它们两个都有一个终极目标就是真理,但真理又分为自然学科中的科学(主客体的一致性原则)与社会学科中社会公正(社会集合的伦理价值标准)两部分,当我们把真理与科学同一混淆后,必然出现了两个大矛盾,而且无法调和:要不自然学科与社会学科完全遵从科学,将导向精英主义极端,要不都遵循历史唯物主义的民众创造历史,将导向民众管理一切的极端。所以我们只有缕顺了语言定义与结果问题取出语言中的二重性问题才能根本地去除那些不可调和的矛盾,才能更好的是认识真理。原本科学的定义就是主客体的一致性,只适用与自然科学领域,当我把科学这个定义中二重性混乱去除之后,科学与真理就不再混为一潭。经过分析很明显真理包括科学,但科学不能完全代表真理,真理包括科学的主客体一致性和社会公正的伦理价值判定两个部分。

所以老子道德经中所探讨的道并非指向科学,而是指向真理,所以他的道里包含主客体的一致性与社会伦理判定两个部分,否则大家是很难理解老子道的准确含义的,当然老子由于时代限制,在几千年前科技发展和历史发展的关系,还有人具体认识水平的关系,当然会造成老子对具体自然及其社会问题的认识产生偏差与偏执,或是显性的具体事务判定的错误,但这丝毫不影响他对道的理解与感悟,所以中国儒家对道的曲解与掩盖是我们民族的很大损失,而一般人又将它视为玄学,实在是可惜的误解。

昭然我只是拿这个"科学"与"真理"的定义,从语言基础面上进行了重构分析,发现矛盾的根源在于在逻辑推理的过程中引入了语素的二重性问题,因为由于对"科学"概念的二重性扰动,造成了认识上的极端偏执,当然我探讨的还不够深入,不够系统,也不够完善,所以难免有疏漏,但是我只是和大家拿这个例子来分析一下语言中的二重性干扰对人的认知是具有很大的扰-动的。

所以根据这个例子探讨的结果就是在自然学科领域里精英主导,但在社会学科领域里,精英归纳分析,提出思路与看法,但最终的主导标准是该是全体公民或是大众中的伦理标准,也就是自然学科的真理在少数人手中,而社会学科的真理标准就在多数人手中了。所以"真理在少数人手中"这个判定中的真理也有与科学相混淆的二重性语素问题,所以我们就无法面对某些坏蛋在社会学科领域里兴风作浪,本来就已经很-流-氓-了,但依旧振振有词把耍-流-氓说成"真理在少数人手中",把你-气-个-半死,这就是将真理与科学相混淆产生二重性语素的结果。所以区分真理与科学的差别是很重要的事情,如有消除了其语素的二重性,也就明白了"真理在少数人手中"中的真理指的是自然学科领域里的真理也就是科学,而并非社会学科中的真理(社会公正:起点与过程的公正性);所以为了消除二重性语素对逻辑的干扰,我们需要严谨地这样来定义:自然学科的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中,而社会学科的真理往往产生在多数人手中,再进一步说也就是"科学往往掌握在少数精英人的手中,而社会公正往往掌握在多数普通民众手中"。所以去除了二重性语素干扰之后,我们分析发现老子说的道指的是真理,而真理又在自然与社会不同的两个维度里分为科学与社会公正。我拿了这个例子现身说法地进行了一次去除二重性语素的实例分析,当然由于不够深入,时间匆促,问题难免不产生,希望和大家一起探讨,加深自己的理解,也希望大家提意见,毕竟个人的力量是不足以重构哲学的,需要我们每个人去思考。

删除 快速回复 引用 举报     3楼 221.212.195.* 发表于 2007年8月4日 01:12:46
【原创】从“控制人约束人”到“解放人开发人”

1. 中国传统文化研究人性是为了控制和约束人

四大控制手段:道德控制、权力控制、情感控制、组织控制

(1)道德控制——儒家学说被意识形态化的后果:成为控制平民大众的手段,所谓“满嘴仁义道德,满肚子男盗女娼”

鲁迅的概括:五千年的历史是“吃-人”的历史

(2)权力-控制:主要是通过给予或收回生存和发展资源来实现控制

(3)情感-控制:上级与下属之间的情感联系

(4)组织-控制:把人从属于一定的“单位”,给予人不同身份

2. “五四”以来的历史是解放人和开发人的历史

(1)五四运动:立国先立人——改造国民性,塑造创造性、主体性人格。

(2)1921-1949,政治上解放人的历史

建国以后,经济、文化层面上解放人的任务未能提上日程

未能认识到“社会主义”与“以人为本”是一个问题的两面,没有注意到社会主义的本质是建立社会公正,从而犯下前面所说的三大错误。

(3)改革开放以来

1978年以后,改革开放,人的问题一步步提出

政治层面,可分三步:社会主义本质、执政本质、发展本质

社会主义本质:邓小平的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人是生产力的核心要素;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为了人;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全体人

执政本质:以民为本与人的全面发展

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发展的本质是人本,而不是物本。

学术层面,可分如下阶段:

伤痕文学阶段,主要是改革开放头三年,文学提问,哲学答复

1984,胡乔木的文章《论人道主义和异化问题》的消极影响

1985,阵地转移:人的现代化问题

1988,人的主体性问题、实践唯物主义问题

1990以后,“人学”概念的提出:研究人的本质、存在、发展规律

区分费尔巴哈、黑格尔和马克思对人的本质的不同看法:费尔巴哈——自然人;黑格尔——精神人;马克思——现实人;哲学围绕人的一系列双重本性展开

3. 解放人和开发人的四大手段和三个原则

西方近代以来的四大手段:利益的解放、能力的价值、理性、自立

概括:利、力、理、立(中国的比较:义、权、情、靠)

中国人的“四面汤”:脸面、场面、情面、上面

中国解放人和开发人的实践历程:实践标准、生产力标准、三个有利于,分别打破思想控制、一大二公三纯、姓社姓资

方向性有余、功能性不足的缺陷:如政治账与经济账、意识形态与科技、生产关系与生产力、右与左(方向与方法)、红与专、三个宁要与三个宁不要,等等,都是重方向、轻功能

解放人、开发人的三个原则:人人平等、尊重人权、尊重个人

人人平等与所谓“抽象人性论”的重要性

人权的含义:言论权、生存权、经济权、发展权、人格权

保障经济基础,摆脱依附人格,尊重个性差异。

删除 快速回复 引用 举报     4楼 221.212.195.* 发表于 2007年8月4日 01:15:10
禁锢言论、语言有“毒”,民族遭殃

思想是人类的灵魂,语言是民族(社会)的灵魂。因此,思想自由是人类灵魂的自由,而言论自由则是民族(社会)灵魂的自由。也正是因此,笔者曾有如下的格言:“人类智慧的奥秘,在于思想;人类思想的奥秘,在于语言;……”。笔者还特别指出,人类生命最终极的价值,在于创造智慧。人类生命一场,来到这个世界,不是仅仅为了吃饭、性交,追逐权力、金钱、名望等等而来,而是希望,最终能为世界留下造福人类后世的智慧而来。只有这样,作为一个“人”,才能不枉来到人世一场。

在前面的文章中,我分析了汉语中的“毒素”,其实,也就是中华民族(社会)灵魂中的“毒素”。换言之,两千多年来,孔夫子及其儒家在汉语中留下的这五种“毒素”(复古主义、唯上主义、独断主义、人治主义、专制主义),已经深深地嵌入了中华民族(社会)的灵魂之中。此外,一个民族(社会)中其成员的个人语言的状态,实质上也反映了该民族(社会)灵魂的状态。

经过关于人类“智慧”发生、发展、进步的思考,我坚定地自信,我已具有足够的理论根据可以证明:中华民族之所以两千多年来文明历史的发展陷于严重的停滞状态,中国人的智慧之所以长期以来难得长进,甚至在近代,中国人事实上已经沦为世界上最落后、最穷困、最愚昧的民族之一,等等,其中最根本的原因,即在中国人的语言中长期以来含有了太多的由孔夫子及其儒家所造成的“毒素”(复古、唯上、独断、人治、专制),它们严重地毒害了中华民族(社会)的灵魂;更加上两千多年来,民族(社会)中的成员(个人)的语言状态受到了极其严酷的非人道的打压、摧残和禁锢,用现代的话来说,即两千多年来,绝大多数的中国人,始终缺乏作为“人”的最起码的语言自由表达的权利。从而事实上即是,中华民族(社会)的灵魂长期以来始终受到了极其严酷的非人道的(自我杀戮民族灵魂的极其愚蠢的)打压、摧残和禁锢。

为了证明上述的论点,我请网友们与我一道来回顾一下典型的人类思想史(实际上也是人类智慧史),以求解人类语言的自由状态与人类文明、智慧发展之间的客观、普遍而必然的因果关系。实质上,也就是人类不能不承认的社会存在中的客观、普遍而必然的真理,而这个真理是动态的逼近,绝对不是穿着马后炮的T-M-D系统。

一,为什么迄今为止,人类中真正有效的思维逻辑体系惟一只诞生在古希腊?

答:因为古希腊曾出现过一段非常光辉的城邦民主社会的历史时期。人们自由选举,

自由辩论,言论充分自由。演讲术、辩论术应运而生。当时曾有不少智者靠教练演讲术、辩论术为生。苏格拉底就曾拜著名的智者普罗泰戈拉为师学习辩论术。众所周知,“需要,就是创造的原动力。”正是因为言论自由,竞选自由,于是演讲、辩论的“需要”就自然产生了,所以人类发明演讲术、辩论术,以及创造更一般的哲学逻辑理论的原动力也同样自然地产生了。人类的古代,惟一只在古希腊曾出现过“言论自由”和“民主政治”的时期,所以人类中真正有效的思维逻辑体系就只能惟一诞生在古希腊了。古希腊的思维逻辑体系事实上构成了后来人类一切哲学、科学、理性思维,乃至近现代技术、艺术思维的种子。可以说,如果没有古希腊人创造的思维逻辑体系,就将绝对不会有今天人类世界的几乎一切科学技术等理性文明的成就。

二,为什么近代自然科学革命、工业革命、资本主义革命首先发生在英国?

答:因为英国在西欧,包括在全世界,首先确认了人类言论自由的基本权利。

三,为什么近代西方古典哲学(思辨哲学、辩证法哲学)首先诞生并盛行于德国?

答:因为德国是新教革命的故乡。中世纪神权的极权专制首先在德意志民族之中获得

了瓦解的动力。第一个宣布“不是神造人,而是人造神”的是德国人,第一个宣布“上帝死了”的是德国人。德国的统治者,第一次世界大战的元凶,德皇威廉二世曾有一句名言:“你可以乱说,但绝不允许乱动”。总之,以一种思辨的形式体现言论自由的学说,事实上首先发生在德国。正是因此,思辨的哲学、辩证的哲学,也即近代西方古典哲学首先诞生并盛行于德国。

四,为什么马克思在西方仍被人们怀念,并被誉为世界千年的第一伟人,而在东方,特别在中国,马克思却被人们诅咒?

答:这是因为,马克思要求解放一切劳动者,尤其是解放一切无产者的战斗的理论,大大地加速并推动了西方人自由、民主的普世的价值观,从而让绝大多数的西方人受益;而相反,在东方,包括在中国,马克思却反而被人们扭曲为禁止言论自由、禁止民主政治的象征,因此,在中国真正受益的并不是大多数人,而是相反,仍然是极少数人。事实上我们知道,《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第一篇文章即开宗明义,首先讲的就是言论自由、思想自由对于人类文明的绝对的重要性。显然在东方,马克思是严重地被人们扭曲了。应该看到,马克思作为人类伟大的思想家的地位,是不应该被否认的。中国人没有理由诅咒马克思,应该受到诅咒的是扭曲马克思的思想的人们,是顽固继承孔夫子及其儒家的中国传统的“五毒”主义的人们。

五,为什么古代中国人没有科学,没有民主?为什么中国人过去的历史充斥着愚昧和不文明?

答:因为孔夫子及其儒家利用顽固的“五毒”主义严重地毒化了中华民族的语言,历

代的专制统治者充分地利用了这一点,因此而在中国推行了两千多年严禁言论自由的人治的极权专制社会。而且显然,正是孔夫子本人,首开了“以言定罪”(枉杀少正卯)的极其恶劣的严禁言论自由的中国历史的先河。

如上所述的历史案例还有许多,这里不一一列举。所有的这些历史案例全都能非常充分地证明,语言是民族(社会)的灵魂,语言、言论的自由即是民族灵魂的自由,只有存在言论自由也即民族灵魂的自由,才可能会有民族的文明,才可能会有民族的智慧,才可能会有民族政治、经济、文化等等一切事业的兴旺发达。正如马克思所说,如果没有思想的自由和言论的自由,“所有的这一切”都将只能是“一句空话”。

以上述的观点看待中国的历史,孔夫子及其儒家,以及一切帝王将相,全都应是中华民族的不可饶恕的“罪人”。继续严禁中华民族的每一个人的言论自由的权利,就将是继续对中华民族的犯罪。因为上面已经证明:如果中国人没有言论自由,实际上就将等于中国人没有了人类文明的一切。仅就这一点而言,孔夫子的确是中华民族的千古罪人。现在的人们最重要的,根本不是什么要继续恢复对他的作为“圣人”的崇拜,而是更应该擦亮自己曾经盲目迷信的眼睛,清醒地看到,孔夫子以及他的徒子徒孙们给中华民族所造下的深深的历史的罪孽。看不到这种历史的罪孽,中国人就将根本不可能会有任何光辉的未来。

从另外一个角度则可以说,谁为中华民族首先打开了具有两千多年历史的言论的禁锢——“言禁”,谁就将是中华民族两千多年来的第一个真正的伟人。我期待着这“第一个”或这“第一群”真正的“伟人”在21世纪初的中国的诞生。我坚信,这将绝对是21世纪初中华民族应得的福分,不应该也不可能再等了。再等,中华民族就将沉沦.

删除 快速回复 引用 举报     5楼 221.212.195.* 发表于 2007年8月4日 01:16:14
死活有无律

琼宇有规是为“死”,

运转自如顺天地;

人世有律是为“活”

道义存在民众间。

“死”恰是道中“无”,

“活”恰是世间“有”。

删除 快速回复 引用 举报     6楼 221.212.195.* 发表于 2007年8月4日 01:17:26
攻破马后炮之防火墙!

言论自由的目的并非为追求真理,是为了攻破马后炮的法门,防止“T-M-D”系统自称科学或是真理进而打压众人。

我们在中国想言论自由,认为其作用是考虑到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人们的普遍认知水平受到局限的情况下,必须避免任何人以“民主”的借口扼杀思想扼杀真理,或者干脆谋杀了那个口吐真言的倒霉蛋。所以,才必须有言论自由。言论所表达的思想,是最丰富最无从把握的,其发展是与人类共存亡的。也就是说,只要人类还存在下去,就没有终极真理和绝对真理。谁也不能仗着人多势众就不准别人开口。如果把这个问题用通俗化的简单语言来表达,那就是在中国大家都熟悉的一句话: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里。

    

    美国“权利法案”的第一条是:“国会不得制定有关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一种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及向政府要求申冤的权利。”

    

    一般认为,在整个美国宪法修正案中,这是最重要的一条。宪法第一修正案的第一句,即“国会不得制定有关下列事项的法律”,简称“不得立法”条款,是美国宪法和宪法修正案的灵魂。

    

    直到我踏到美国的土地上,我还以为,美国人把言论自由看做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也是因为他们和我们有共同的理解:正是为了保护在任何时间空间里有可能存在的“潜在真理”,所以,才不给任何人以绝对真理自居,并且迫使别人服从的权力,或者像我们以前熟悉的说法,真理越辩越明。

    

    可是你一定没有想到,这居然是一个天大的误解。美国人心中的言论自由,与真理不真理根本不沾边。美国的权利法案第一修正案的关键就是:言论自由与真理完全无关。

    

    其实很多国家的宪法都有言论自由这一条,并不是什么稀罕玩意儿。那么,美国的权利法案有什么特殊的地方呢?它的特点就是规定了政府不得立法剥夺这种自由。也就是说,政府不能借口紧急状态、战争状态或其他任何非常状态,去剥夺或限制人民的宗教,言论及出版自由。为什么呢?就因为美国人对于这些权利的理解与我们当初的理解大相径庭。

    

    他们认为,这些自由是基本人权,即,这是一个人与生俱来的天赋权利。如言论自由,只要是一个人,就有表达自己思想的权利,这跟发表言论的这个人是好人还是恶棍没有关系,这和表达出来的东西是真理还是谬误也毫不相干。哪怕他的思想是彻头彻尾的谬误,哪怕假设有一种方法,可以鉴定出他的思想不论在过去,现在和将来都绝对是谬误,他作为一个人,还是有权利说出他的想法来。说出来,是合法的。

    

    一般情况是,最积极地呼吁言论自由的,都是在某一阶段处于少数、不利地位的政党、团体和个人。他们总是相信,尽管自己当时处于劣势,声音微弱,但是真理在手,必须呐喊。尤其当他们的言论受到压制的时候。他们之中也许有一些人真心相信,如果他们有朝一日成为多数,他们会非常自然地推崇言论自由。他们在争取自己权益的时候,在宣扬自己的主义的时候,自由常常就是他们宣称的目标和大旗。但是,我们已经看到过无数先例,情况经常是相反的。在大多数情况下,言论自由总是在事实上仅仅成为争取胜利的工具和手段,一旦获胜,就常常被有意无意或是无可奈何地弃之如敝履。

    

    这种情况究竟为什么一再在历史上重演呢?究竟是走到哪一步就出了岔子呢?言论自由的关键是什么呢?我想,关键就在于它的“内容中性”原则,就是要把“真理”二字坚决地摈弃在言论自由的大门之外。

    

    只要让“真理”二字一不小心从门缝里溜进来,言论自由就完了。为什么这样说呢?呼吁和宣扬言论自由的人们是很容易上“真理”的当的。他们或是明确认为,或是在潜意识中,总是觉得言论自由是走向“真理”的一条“阳光大道”,觉得言论自由只是让真理“越辩越明”的一种方式,在这种概念的指导下,一旦走到自己感觉已经“真理到手”的这一步,言论自由被抛弃就成了十分顺理成章的事儿。

    

    只要不坚持“言论中性”,只要以为言论自由的目的只是为了追求真理,那么,就无法避免这样的情况发生:终有一日,在理论和现实上,都无法阻挡一个或数个权威在手的人物,或是一群所谓的“大多数”,出来把自己宣布为“真理”,而扼杀别人的言论自由。

    

    在美国,“言论自由”和“追求真理”之间的界限,是划得非常清楚的。在这里,这是两件完全不相干的事情。言论自由只有一个目的,保证每个人能够说出他自己的声音,保证这个世界永远有不同的声音。而绝不是希望到了某一天,人们只发出一种声音,哪怕公认为这是“真理的声音”。

    

    对于美国宪法修正案最重要的第一修正案,几乎从一开始,美国最高法院就挣扎在两难之间:既要维护言论自由的承诺,又惧怕言论引起的非法行为以及煽动的暴力,甚至担心危及国家安全。因此产生了最著名的,对所有宪法条款都有效的“清楚与现实的危险”测定原则。在此原则之下,如果政府无法证明某一言论是造成了清楚与现实的危险,它就不能对该言论的发表者进行惩罚。这条原则产生在本世纪初。

    

    但是,新的判断困难随之而来。什么样的程度的危险算是危险了呢?危险的可能性到什么地步算是“清楚”了呢?离危险相距多远就算是“现实”了呢?到了美国以后,我们发现美国人对于这一类问题非常顶真,已经到了咬文嚼字的地步。大概对于他们来说,人命关天,马虎不得。或者更确切他说,个人的自由事关重大,不得马虎。

    

    由于这一类问题本身的模糊性,也由于“自由言论”在美国的生活中的重要位置,使它在美国的发展带有很鲜明的历史印记,几乎每一次重大案例的确定都反映了大的社会变革。在早期,美国的最高法院依据一九一七年的间谍法案判案时,对于自由言论的理解还是非常狭窄的。例如,在一九一八年,一个曾四次以社会主义者身份竞选总统的工人领袖,尤金&S226;德布斯,就因为站在大街上公然反对第一次世界大战和宣传社会主义而入狱,罪名是煽动不服从,非忠诚和叛变。煽动拒服兵役和阻碍美国征兵。

    

    五十年代,还有一些涉及美国共产党的案子。我们都很熟悉,在共产党的思想体系里,要武装革命,暴力推翻政府,这和夺取政权是很合逻辑的事情,美国最高法院在这些案子里,则竭力试图将直接组织暴动和宣传暴动分开,因为根据宪法,对前者联邦政府有权干预,而后者却属于信仰范围,政府就是不满意,也只能干瞪眼。一九五一年,美国最高法院还认定美国共产党领袖有阴谋颠覆政府罪,但到了一九五七年,最高法院在判案时观点已经完全不同,因为他们发现,这些共产党领导人所说的“暴力革命”和“武装推翻政府”,更像是在宣传一种信仰,也就是说它所可能引起的“危险”,并不是非常“清楚”和“现实”的。

    

    到了一九六九年,在美国最高法院判决布朗登堡案的时候,重新规则了“清楚和现实的危险测定”原则。它规定,只有当一个言论所宣传的暴力,有可能直接煽起“迫在眉睫”的非法行动时,政府才有权干预。在这时,整个美国社会也已经变得非常宽容。在我刚刚提到的尤金&S226;德布斯被判刑的五十年后,人们再回顾这个案子,已经觉得完全不可思议。在六十年代,煽动反越战和宣传不论什么主义,都已被公认为是天经地义的“言论自由”了。这也是六十年代黑人能够取得民权运动胜利的基础。

    

    这种历史的巨大进步,和最高法院在解释宪法对于言论自由的条款时,所作出的“清楚和现实的危险测定”,以及规定这种“危险”以“迫在眉睫”为标准,是分不开的。如果没有这一条,只要是对美国政府不满,或是呼吁大家起来反对联邦政府的某项政策的言论,都很难逃脱“颠覆政府”的罪名,更不要说像美国共产党这样公然主张“武装斗争”的政党,也赢得一席合法地位了。有了以上的原则和标准之后,美国几乎杜绝了以言论获罪。

    

    对于一个社会来说,它所得到的收获不仅仅是自由,还有一个意外的收获,就是,美国几乎没有什么地下的秘密政党,因为不再有这个必要。“政党们”发现自己都可以堂而皇之地站在大街上,宣传自己哪怕是要求大家起来“暴力革命”的主张,这样,也就没有了某个“地下政党”和美国联邦政府作“地下斗争”的所有惊险故事。所有与这种故事有关的血腥气也就都不存在了。当然,美国联邦政府也因此省了很多力气,它乐得摆出一副“无为而治”的样子。大大小小的政党们也就全凭自己的“本事”了。民众是任凭你去“呼唤”的,就看你“唤”得起“唤”不起了。

    

  权利法案在两百多年来的实践中,它简洁的条文必须面对复杂而且活生生的现实生活,它纸面上的立法必须逐步打破甚至已经存在了几百年的习惯势力(如种族偏见),去真正确立人的尊严。它不断受到不同时代特点的挑战,而且在将来肯定会遭遇更为严峻的考验,人们为此所支付的沉重代价会一次次动摇自由的信念。所以,看到了美国的自由之后,我们常常说,自由实在不是什么罗曼蒂克的东西,这只不过是一个选择,是一个民族在明白了自由的全部含义,清醒地知道必须付出多少代价,测试过自己的承受能力之后,作出的一个选择。自由和代价是两个分不开的话题。

删除 快速回复 引用 举报     7楼 221.212.195.* 发表于 2007年8月4日 01:20:46
社会与人性的升华

如果权-利依然来源于“死的”授予而非“活的”认可,那么它就依然是动物界强者的果实,而非文明人类的契约,那么文明就不会降临这个国度,而“活的”依旧无法成为一个实际的人---类。如果大家还没有去除我们脑子里的有毒语素,那就是必然将社会真理(社会公正)与自然真理(主客体一致性)所混淆,所以就会依然认为社会发展与自然界一样是有必然规律的趋势,那就是对“死的”权威的一种默认,而动物帝国的强者就会将“死的”规则变成自己权-利的来源,所以社会发展只能有目标,就是社会-公-正的建立,而不可能有必然的历史宿命,所以社会存在是由社会大众的意识决定,而不是所谓历-史-唯-物主义所认为的那样;否则这个国度就依旧是“动物王国”与“死的”所统帅下的奴-隶地域,想起这些我心里就难受。

我们这里还是有一些人,不去发觉使“活的”成为类的目标意识与手段,而还在痴心地寻觅历史的“死的”宿命,我们还是有许多精-英思维的人不明白当我们的所谓的社会理-论一旦超越大众,那必然就是谬-误,必然变成“动物帝-国”里强者手里的“权-杖”,如果我们不明白社会里真理是在民间大-众的这条道理,那么我们的所有思考的价值只不过是在变相地不知不觉地为“动物帝国”的强盗们塑造新的“权杖”来压制“活的”生灵。我为那些没有了悟的人感到悲哀,也许你们还没有意识到,你手里锤炼的社会领域的必然宿-命正在成为一个光面堂皇的鞭子。而我们又在那混乱不堪的语言系统依旧没有忏悔的意识,最可怕的罪-犯不是拿-刀的流-氓,而是缔造“死的”兵器的人,他们正是在社会的必然中意-淫-着、快乐着,而可惜的是不知道社会的真-理是在民间大众那里 。

删除 快速回复 引用 举报     8楼 221.212.195.* 发表于 2007年8月4日 01:22:03
如果只有的三个人,什么事情也干不成的。

社会主义社会说法不是很严密,我们都是精英主义的可怜虫。

社会公正与社会发展是两个概念,社会发展需要少数精英去推动,

但社会价值的伦理标准却在大众的心里。

删除 快速回复 引用 举报     9楼 221.212.195.* 发表于 2007年8月4日 01:22:44

原帖由221.212.195.*于2007-8-4 1:22:03发表

如果只有的三个人,什么事情也干不成的。

社会主义社会说法不是很严密,我们都是精英主义的可怜虫。

社会公正与社会发展是两个概念,社会发展需要少数精英去推动,

但社会价值的伦理标准却在大众的心里。

社会公正不是在哪个精英的脑袋里,精英是历史的推动者,但它代表不了大众心中的社会公正,

社会公正本身就是一个社会性概念,不是哪个人可以预先定义的。

大众脑中的伦理价值恰恰是这个社会价值的缩影,所以离开大众,自己在书房里是不可能接近社会公正的。

这儿就是为什么要实现宪政的基础,这是英国普通法的精神所在。

删除 快速回复 引用 举报     10楼 221.212.195.* 发表于 2007年8月4日 01:27:01
人性的博弈与社会变动的关系?

人性的善恶是统一于人这个实体中的,而人性包含个体与群体主流。

善与恶又是不容易区分的,其标准也是不断变化,离开基准谈善恶是没有意义的,

社会变动到底是受人性的驱动,还是受经济发展的驱动?

而人性的博弈就是个体人性与群体人性不断自觉的历史过程,

这个过程与社会变动关系如何那?

删除 快速回复 引用 举报     11楼 221.212.195.* 发表于 2007年8月4日 01:30:16
【原创】谋略、儒家与中华文明

【原创】谋略、儒家与中华文明

【原创】谋略、儒家与中华文明

【原创】谋略、儒家与中华文明

http://www.chinathink.org/forum/dispbbs.asp?BoardID=3095&ID=169917

删除 快速回复 引用 举报     12楼 221.208.130.* 发表于 2007年8月4日 19:24:15
高老"大众评议文章:论人性的三位一体 "的意思是:

http://www.chinathink.org/forum/dispbbs_3095_168815_1.html

哲学应以“人”为核心范畴,而不是物质、精神、理念、存在(是)等为核心范畴,如此哲学就消亡了,进而衍变成人学;在更高度[人]的整体的“三位一体”的情况下,融合了唯物与唯心这样分裂的思维,。进而通过整体[人]这个纽带完成了个体对内反求诸己与对外主客体一致性的唯心与唯物之归一。 高老的思维应该是哲学几千年来遗忘的本来的使命。

真理就是真实的逼近(所谓的实事或是本真),而这种逼近需要避开主观偏执的理性,利用主观感性的接触,忘记偏执的“我”的主观意念,“我”也只不过是一堆微粒的组合体系的自反性,在忘“我”之后,才有可能进一步接近客观的“非我”的主观偏执,而这一切需要主观维心地向人内心的反求诸己与对外忘“我”的主客体一致性的逼近,而人便是这个主客观(唯物与维心)联动性归一的纽带,这也许便是进入了天人合一的追求真理的自然世界真实的基础,而科学精神便是这种动态的唯物与维心不断归一接近忘“我”真实的过程。对真实自在世界的接近便是科学,对人不断理解的深入反求诸己便是人学。

所以未来存在人学(老高的“人性学”或阳虫的“人自体系”)与科学相互依赖相互制约的关系,科学为人学提供拓展支撑,而科学又需要人学来限制制约。而人恰恰是使得人学与科学获得更高层次归一的纽带。高老的思维应该是哲学几千年来遗忘的本来的使命。

删除 快速回复 引用 举报     13楼 221.208.130.* 发表于 2007年8月4日 19:39:52
《红楼梦》人学解读

1、天才。《红楼梦》无疑是一部天才之作,但天才最大的特征不是高智商,而是执着和认真。在这个意义上,所谓的天才大都是看似有点执拗有点笨的人,如爱因斯坦、梵高,他们做的事情都是“聪明人”不屑于做的那些事。没有一根筋的劲头,曹雪芹写不出《红楼梦》,司马迁也写不出《史记》。

2、苦痛。伟大的事业背后,都有巨大的苦痛。曹家的惊天之变,给曹雪芹留下了无法释怀的苦痛。无疑,他从天堂掉到了地狱。历史上,无数高门显族也遭遇过灭门之祸,但曹家的特点是家虽覆败,却未灭门,为这个家族留下了一个缅怀者。

3、自传。现代作者靠写作吃饭,东西写多了,不得不编一些八秆子打不着的东西。而《红楼梦》其实就是曹家的家史,对于曹雪芹来说,就是为这部自传而生的,写起来是字字血泪,他就是要把自家的真实遭遇告诉读者。文中,他既怕别人不知道这是真的,又怕有人对号入座,找他家的麻烦。最终只能半真半假地写成这般模样。都云作者痴,谁解其中味?

4、新人。近代论者,把贾宝玉说成一个“代表先进生产力的新人”,真是可笑,这位仁兄中五段论的毒不浅。中国历史上,哪个朝代没有宝玉这样的人?事实上,曹雪芹在书中不是已经开出了一个长长的名单吗?他们难道不是宝玉的同一类人吗?宝玉其实就是一个善良而热爱生命的人,而其他的男人(除了宝玉最喜欢的秦钟和柳湘莲)都很肮脏并有一种兽性,他们的区别仅此而已。

5、缅怀。有了善良与热爱生命,就可以造就宝玉了。加上巨大的苦难,以及执着的天才,曹雪芹就可以塑造《红楼梦》了。在《红楼梦》里,曹雪芹主要表达了缅怀的情素。解脱,是抗衡失败的最后一种方式,《红楼梦》的首尾都是一僧一道在护卫宝玉,但宝玉的归宿却是非僧非道。《红楼梦》的主旨是缅怀,小说可以把宝玉写成出家,但在现实中曹雪芹却只能在北京西山落寞而终。他所能做的,就是在泪眼婆娑中去抚慰那一段段如烟往事。

6、女人。《红楼梦》的主要笔墨都给了女人,作者在其生活环境里触目所及的就是她们。任何生活场景,都有让你抵达真理的途径,贾俯是,大观园是,江湖又何尝不是。红尘万象皆为色(幻相),而女人则是色中之色。但作者不是因色悟空,而是以情眼和泪眼看女人。她们的悲欢离合,寄托着作者的全部情感;她们的一笑一嗔,正是作者旦夕不忘的缅怀和追思。对于女人,宝玉最受不了的,只是那些霸道强悍恶毒的嫫嫫和仆妇。宝玉对此的解释是,她们沾染了男人气。其实呢,她们沾染的是这个世界的世俗气,而这个世界的规则是男人制造的。

7、男人。在一部《红楼梦》中,除了宝玉等少数几个人,所有男人都是肮脏的,他们都以不善良和虚伪做为生活方式的底色,对女人都抱以玩弄的态度。这也许是《红楼梦》最伟大的一个地方,作者否定了男人,其实也就等于对中国文化进行了最彻底的批判和反省。在所谓的四大名著中,男人无不处于优胜地位:《水浒》写了一帮爷们的“勇敢”和“义气”,女人仅仅是迫使几个最重要的英雄(宋江、卢俊义、鲁智深、石秀等)上山的“粉头”和“淫妇”;《三国演义》则让男爷们的买卖做得更大了,都打上天下了,占山为王的都是些等待王师收编的三流货色,而女人们的档次也似乎提高了不少,她们也走进了历史——但她们是连环计里的玩物(貂蝉)、政治联姻的牺牲品(孙尚香)和送给朋友的下酒菜(刘安妻)以及父子兄弟之间或争夺或谦让的战利品(如袁潭之妻、赵范之妻等);《西游记》让男爷们干的事业大到无以复加,三国英雄们仅仅是安定天下,而他们则要为中国人民取回真经,找到精神支柱,在这个奇异的旅程中,女人们照例还是要出现的,但她们仅仅是要吃唐僧肉或见色(唐僧有色?)起意的妖魔鬼怪。在《红楼梦》里,中国的男人们得到了一次最大的报应,他们尽管各有特色(如贾珍似乎有点豪气,破家也要给被他扒了灰的儿媳出个风光大殡;贾政平庸无能;贾赦荒唐可笑;贾琏似乎有点可爱,每次回味他拿着宝剑追熙凤的场景总是忍禁不俊;贾瑞轻薄无行;贾环委琐歹毒……),但他们都无一例外的肮脏!柳湘莲骂贾府除了门前俩石狮子是干净没有一个人是干净,真是骂到家了!中国文化发展的最终结果,就是让99.9999999999%的男人都肮脏着。自然,历代都有例外,宝玉就是那个时代的一个代表。作者在书中故意贬损宝玉,如那首著名的《西江月》,但那其实豪迈的宣扬,宝玉不是那个世界的人,他不接受这个世界的规范,他是唯一干净的。

曹雪芹的时代是压制人的专制官家主义社会,对反主流的舆论钳制相当列害,曾经大兴文字狱与意识形态的政治迫害,所以真实的经历与对世界的感悟与看法,只能通过化名的小说来表示出来,也显示其对人学研究的重要生活史料价值,那种控制人约束人的演绎贯穿全文,作者的丰厚的哲学思维将其演绎精美深刻,也揭示其内心渴望逍遥与人性无束缚的想法。

【原创】从“控制人约束人”到“解放人开发人”

1. 中国传统文化研究人性是为了控制和约束人

四大控制手段:道德控制、权力控制、情感控制、组织控制

(1)道德控制——儒家学说被意识形态化的后果:成为控制平民大众的手段,所谓“满嘴仁义道德,满肚子男盗女娼”

鲁迅的概括:五千年的历史是“吃-人”的历史

(2)权力-控制:主要是通过给予或收回生存和发展资源来实现控制

(3)情感-控制:上级与下属之间的情感联系

(4)组织-控制:把人从属于一定的“单位”,给予人不同身份

2. “五四”以来的历史是解放人和开发人的历史

(1)五四运动:立国先立人——改造国民性,塑造创造性、主体性人格。

(2)1921-1949,政治上解放人的历史

建国以后,经济、文化层面上解放人的任务未能提上日程

未能认识到“社会主义”与“以人为本”是一个问题的两面,没有注意到社会主义的本质是建立社会公正,从而犯下前面所说的三大错误。

(3)改革开放以来

1978年以后,改革开放,人的问题一步步提出

政治层面,可分三步:社会主义本质、执政本质、发展本质

社会主义本质:邓小平的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人是生产力的核心要素;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为了人;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全体人

执政本质:以民为本与人的全面发展

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发展的本质是人本,而不是物本。

学术层面,可分如下阶段:

伤痕文学阶段,主要是改革开放头三年,文学提问,哲学答复

1984,胡乔木的文章《论人道主义和异化问题》的消极影响

1985,阵地转移:人的现代化问题

1988,人的主体性问题、实践唯物主义问题

1990以后,“人学”概念的提出:研究人的本质、存在、发展规律

区分费尔巴哈、黑格尔和马克思对人的本质的不同看法:费尔巴哈——自然人;黑格尔——精神人;马克思——现实人;哲学围绕人的一系列双重本性展开

3. 解放人和开发人的四大手段和三个原则

西方近代以来的四大手段:利益的解放、能力的价值、理性、自立

概括:利、力、理、立(中国的比较:义、权、情、靠)

中国人的“四面汤”:脸面、场面、情面、上面

中国解放人和开发人的实践历程:实践标准、生产力标准、三个有利于,分别打破思想控制、一大二公三纯、姓社姓资

方向性有余、功能性不足的缺陷:如政治账与经济账、意识形态与科技、生产关系与生产力、右与左(方向与方法)、红与专、三个宁要与三个宁不要,等等,都是重方向、轻功能

解放人、开发人的三个原则:人人平等、尊重人权、尊重个人

人人平等与所谓“抽象人性论”的重要性

人权的含义:言论权、生存权、经济权、发展权、人格权

保障经济基础,摆脱依附人格,尊重个性差异。

【乱弹】从《红楼梦》进入“太虚幻境”

宝玉梦游太虚幻境

小时候我是很反感看红楼梦的,因为里面太壮阔了,小小的脑袋装不进去,随着年龄的增大反而越发喜欢这本书,今天就写点胡思乱想的非主流思维与哲学,也来把涂鸦,随笔而谈,但各位不要认真,仅仅是在中国思维网里来个反弹琵琶,随笔涂个鸦o(∩_∩)o...。

《红楼梦》中有许多玄而又玄的人生现象,让昭然我百思而不得其解。这也是曹雪芹孤独的地方。为了让大家能解“其中味”,曹雪芹在小说的第五回(游幻境指迷十二钗饮仙醪曲演红楼梦)中特为读者指迷。所以,能走进“太虚幻境”,看清太虚幻境的真面目,人们才可能读懂《红楼梦》这一部“千古奇书”。

太虚幻境石牌坊上写着四个大字“太虚幻境”,两边有一副对联:“假作真时真亦假,无为有处有还无。”太虚幻境石牌坊上的横批和对联里隐藏的玄机便是踏入《红楼梦》真意的大门。

“太虚”是道貌。老子《道德经》认为,道大而虚静。所以,这里的“太虚”实际上就是指老子、庄子所说的“道”。《道德经》又言:“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道家认为,世界的本源是道。因此,“太虚幻境”之意即谓世间万物(包括人)皆由太虚之处幻化而来。曹雪芹特地在《红楼梦》开篇中写宝玉与黛玉的“木石前盟”,其意在于用小说的形象来回答“我是谁?”“我从哪里来?”“我要到哪里去?”三个终极的人生追问。既然道是世界的本源,人当然也是从道的大而虚静之处来。从科学的角度来看,人身体的各大系统(如呼吸系统、消化系统等)是由器官组成的,器官是由组织组成的,而组织又是由细胞组成的。然而,细胞也并不是人体的最小单位。细胞又可被分解为细胞膜、细胞质、细胞核。若继续追问细胞膜、细胞质、细胞核又是由什么构成的?如此层层无尽的追问,那么最后必然会被分解到分子、原子、离子等等微粒上来。现代科学家对物质组成的探索从分子、原子、电子、质子、夸克到达了中微子。然而中微子还不是最微小的物质,中微子还可以被分解下去,当进入微观世界后就都是量子态了,然而物质世界却并非无限可分也并非连续,也并非可准确预测,当量子态再被分,也许就被分解到中国哲学家描述的无极(道)的微妙世界,也许这个微妙世界就是更高级的抽象维度的空间了。当然,任何一层面上的物质都具有其构成的依据——理。所以,道的世界是物与理混沌成一体的大而虚静的世界。人的身和心都是从那个遥远而微妙的世界里来的。人的身只有通过死亡才能回到那个世界,而人的心却可以通过道德的自我实现回到原本的那个世界。所以,人生的真谛是以生求存!这个人生的真相有几个人能知道?又有几个人能证得?世间凡夫以身为“我”,智者以心为“我”,却不知“道”才是真正的我(本我)。面对世人这样的迷失,曹雪芹点拨道:“假作真时真亦假,无为有处有还无。”,面对许多沉沦的年轻人,确是“少年心事当拿云,谁念幽寒坐呜呃”啊。

中国汉语中有“道德”与“道理”两个概念。这两个概念中包含着十分深刻的世界观和人生观。老子《道德经》曰:“道失而后德”。可见,人德是道之失,即偏面的道。对人,道失而后德,对物则是道失而后理。德与理都是来源于道,但又都是偏面的道。理是物存在的根本依据,而德是人生活的根本依据。然而,因为德与理的偏面性,所以人之身与万物一样都不得永恒。正因如此,回归于道就成为人与物存在的最本质的生命要求。由此可见,道失而德显,积德复得道是人生最本质的运动。如果把德对道的回归表述为生的此岸渡达存的彼岸,那么,艺术就是这两岸之间的渡船。而爱情却只是不知水性的落水者怀里紧抱着的一段木头。在此岸与彼岸之间沉浮漂流时,他和她都把自己的性命和这段木头系在一起。只有到达彼岸后,他和她才会明白,原来爱情仅是他们渡达彼岸的一段木头而已。贾宝玉就是这样的一个渡河人。

用隐藏在太虚幻境的真意来解读《红楼梦》中贾宝玉的爱情。如此,便可知《红楼梦》为什么要写神话传说一般的“木石前盟”;接着写多情公子的种种痴情;写痴情难偿的痛苦和痛苦中的反思——宝玉参禅、识分定情悟梨香院等;最后情爱经历一番离散之后,宝玉得通灵幻境悟仙缘(高鄂)。这不就是曹雪芹拟定的创作大纲 ——“因空见色→由色生情→传情入色→自色悟空”的形象化展现吗?可见,贾宝玉只是曹雪芹世界观、人生观的象征。

正因曹雪芹如此看待人生和世界的,所以对人生中的爱与情,作者视之为孽。故有“孽海情天”的四个大字挂在转过牌坊的一座宫门上。旁又有一副对联作诠释:“厚地高天,堪叹古今情不尽;痴男怨女,可怜风月债难偿。”进入二层门内,还有“痴情司”、“结怨司”、“夜梦司”、“朝啼司”、“夜怨司”、“春感司”、 “秋悲司”。这不就是人感性生活的象征吗?接着宝玉被引到“薄命司”,并有一副指迷的对联——“春恨秋悲皆自惹,花容月貌为谁妍。”在觉者看来,春恨秋悲的感情都是人自作的多情,花容月貌本自在,哪能为谁而动情。既如此,男女之间的爱情又缘何而起呢?

警幻仙子有层次有步骤地引贾宝玉游太虚幻境,就是为了开导宝玉,使其跳出人的迷圈。幻警仙子先以牌坊警语醒之;不悟再以彼家上中下三等女子之终身册籍,令彼熟玩,尚未悟;饮其仙醪,聆其《红楼梦》曲词,演其《红楼梦》,历其饮馔声色之幻,亦未能跳出迷人圈子;最后,只好授其云雨之事,万望由此醒悟。然宝玉终不醒悟,警幻只好说:“此即迷津也。深有万丈,遥亘千里,中无舟楫可通,只有一个木筏,乃木居士掌舵,灰侍者撑篙,不受金银之谢,但遇有缘者渡之。尔今偶游至此溪,设如随落其中,则深负我从前谆谆警戒之语矣。”警幻的意思是,别人如何用心警戒,也只是他觉,而人生是自觉的,所以我无法渡你了,只好靠你自渡了。而你自渡的唯一希望就是一木筏,撑篙的也是你自己。对贾宝玉来说,那一木筏就是爱情,那位掌舵的“木居士”就是林黛玉,而宝玉就是那位把握不住方向的撑篙“灰侍者”。撑木筏而渡迷津就是参透爱情,觉悟人生之喻。可见,明看为痴情公子悲金悼玉之爱,暗里却是宝欲变宝玉的自经锻炼。

经过一番悲凉切骨的家庭灾难和情爱离散之苦后,贾宝玉终有所悟,对他身边的女色变得冷淡了。有意思的是:《红楼梦》第一百一十六回中写贾宝玉重游太虚幻境。高鄂把牌上的横联和对联给改了。横联“太虚幻境”被改为“真灵福地”。对联“假作真时真亦假,无为有处有还无。”,又被改为“假去真来真胜假,无原有是有非无。”“孽海情天”被改为“福善祸淫”。旁边的对联“厚地高天,堪叹古今情不尽;痴男怨女,可怜风月债难偿。”改为“过去未来,莫谓智贤能打破;前因后果,须知亲近不相逢。”再看原来的“簿命司”,变成了“引觉情痴”,旁有对联注解道:“喜笑悲哀都是假,贪求思慕总因痴。”高鄂如此改动好不好不论,但高鄂的用心显然是在于表现贾宝玉之悟。最少,读者可以高鄂之理解印证前八十回雪芹的创作意旨。

所以越发长大我就越发敬畏自然的伟大与玄妙,而曹雪芹也介着红楼梦来了一把思辨。而且也将人与宇宙的同一体验推上了一个思辨高峰,主观唯心需要客观唯物去验证与实践,而客观唯物也必须通过主观唯心去体验与感受。所以老曹思想里人的主观体验思辨与自然的客观存在是可以同一而至的,当然能获得这种同一体验的人不是很多:释迦摩尼达到了,穆罕默德到达了,耶稣达到了,老子也达到了,爱因斯坦也达到了,就连宝玉也最后有些靠近了;呵呵不过昭然我依旧在偏执中寻寻觅觅。但可以确定中国思维网的兄弟姐妹是与昭然心理距离最近的人了,但具有思辨意味的是,我却不曾与你们相识,真是知己难逢啊。

删除 快速回复 引用 举报     14楼 221.208.130.* 发表于 2007年8月4日 22:20:34
直言了,2007·08·04。

还记得韩国黄禹锡作假事件么?震惊全球呢。可现在呢,看BBC报道,美国哈佛大学研究证明,黄禹锡当时的研究其实是个科研突破。哈哈哈!好玩死了!那情景,就象是哥仑布说他到了印度被指控“作假”一样:您说他“作假”,那也对,因为那是美洲而不是印度;可那个“作假”却又是个所谓“地理大发现”,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知识认知水平,是个科学突破,嘿嘿。

科研好象是很枯燥的事情,其实,经过时间考验,许多事情是很有戏剧性的,比许多文学艺术家的想象力还要丰富多彩的戏剧性。报道中科技内容过于简单,咱也还没看到哈佛大学研究论文,就不好对这件事情说带有分析判断性的看法,但对受众口指控其实是科学突破这样的戏剧性事件,咱见闻不止一次两次了,所以呢,若看论文后看到哈佛大学那证明确实,咱也不会感到特别惊讶的了。

当然,这个戏剧性的事件也可以提醒人们,特别是提醒那些宣传媒体们:您不懂、您做不出重复实验的,并非就是“伪科学”或“作假”。一些“反伪斗士”、科协、科普所和自然辩证法那帮人,照搬所谓拿“证伪”作真伪科学判断尺度的那种迷惑人心和胡言乱语的宣传,也可以一边儿歇着去了,哈哈!

好了,后面是那戏剧性事件的报道:

韩丑闻科学家"无意中取得突破"

BBC,2007年08月03日

黄禹锡的支持者要求让他继续进行研究。

最新研究发现,因造假而身败名裂的韩国克隆之父黄禹锡,其实无意中取得了一项科学突破。黄禹锡当年声称,他通过移植体细胞核的方式,研制出胚胎干细胞。 美国哈佛大学的研究结果证明,黄禹锡当时的研究并非通过移植体细胞核,而是通过单性生殖得出的结果。 《朝鲜日报》报道,能够研制出单性生殖胚胎干细胞,就是说,仅凭女性患者自己的卵子就可以获得胚胎干细胞。 利用这项技术,有可能制造出没有免疫排斥反应的内脏等。

自己不知情--然而黄禹锡的科研团队却对获得这项重大科研突破而浑然不知。首尔大学农业生命科学院教授林正默表示:"该研究结果从科学上确认了首尔大学调查委的结果没错。" 黄禹锡造假事件最初在2005年底曝光,他当时任职的韩国首尔大学调查委员会表示,黄禹锡刊载于《科学》杂志上的论文数据属于"故意伪造"。 事件从而成为全球学术界近年最轰动的丑闻,他本人也从韩国民族英雄沦为"民族之耻"。 当局去年更加以弄虚作假、挪用公款以及违反生物伦理等罪名对他提出司法起诉。

反革命、伪科学、非主流与真理

革命 反革命

科学 伪科学

主流 非主流

好人 非好人

漂亮 非漂亮

“真-假”是主客观真实体验的统一(真理)基础,其余类似以上相对性的对立词汇应用便是混乱逻辑的基础,也是人理性不良偏执(偏离科学精神或寻道理念)的开始。

非“真-假”的相对性对立词汇的应用唯一有利的便是争夺真理解释权,让自己获得上帝的能量与权威,所以科学也可以被宗教化,实际真理便是接近真实,否则真理便是被暂时的“神学”“主流”“科学”给教条化,给强暴化了。

真理就是真实的逼近(所谓的实事或是本真),而这种逼近需要避开主观偏执的理性,利用主观感性的接触,忘记偏执的“我”的主观意念,“我”也只不过是一堆微粒的组合体系的自反性,在忘“我”之后,才有可能进一步接近客观的“非我”的主观偏执,而这一切需要主观维心地向人内心的反求诸己与对外忘“我”的主客体一致性的逼近,而人便是这个主客观(唯物与维心)联动性归一的纽带,这也许便是进入了天人合一的追求真理的自然世界真实的基础,而科学精神便是这种动态的唯物与维心不断归一接近忘“我”真实的过程。

我们需要的不是暂时的教条科学(暂时主观偏执的逻辑),我们需要的是科学精神(或是求道精神),是不需要静止的科学逻辑教条的动态探险真实的路途,科学就是不断地导向真实;所以万法维心,去除“我”的主观偏执而去接近真实的存在便是接近“道”或是“真理”的途径。感谢雪儿、天茂、啊虫与天元兄的思辨对我的启发。

删除 快速回复 引用 举报     15楼 221.208.130.* 发表于 2007年8月4日 22:49:21
审查制度、电影与通俗文化

2006-04-28 23:11:44

大中小

注意:以下文字尚未出版,谢绝一切转载!

http://blog.sina.com.cn/u/47307d67010003ae

删除 快速回复 引用 举报     16楼 221.208.130.* 发表于 2007年8月4日 23:14:04
维护宪法最高权威,建设民主、自由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第七稿)

--------对中国共产党执政体制进行改革的建议书春秋中文社区1H- (声明:本人对于删除、关闭、扣押本人帖子的行为予以如下谴责:第一,此种行为违反注册协议;第二,此种行为违反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的规定,侵犯本人言论自由的宪法权利;第三,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掌握国家的权力,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本人认定“中国共产党内的一切权力属于党员,党员掌握党组织的权力,党员是党组织的主人”,所以媒体不但是全体党员和人民的喉舌,而且是包括党的各级代表委员在内的全体党员和包括各级人大代表委员在内的全体人民获取信息的途径,本人谴责上述行为对党和人民割喉断舌,闭目塞听,侵犯部分党员和人民或者全体党员和人民的权利,危害人民行使人民主权、党员行使党员主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特此声明,并保留刑事民事起诉的权利

本文求真务实,贯彻胡锦涛的“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的讲话,以宪法不可抵挡的权威,推动中国共产党对执政体制进行改革,把民主自由还给党、还给人民,建设民主、自由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阅者应当做一位宣传宪法权威、维护宪法权威、推动改革进程的志愿者、义务工作者,力所能及地以各种方法把本文广而告之,尽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尽的职责。

一、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制度三大核心原则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具有最大的权威性和最高的法律效力,其序言和第五条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宪法第一条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从宪法第二条到最后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的制度都是社会主义制度,笔者经过认真学习我国现行宪法,总结出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制度三大核心原则,一是人民主权原则,二是公民自由原则,三是国家机关的权力分立原则。

(一)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人民主权原则,也就是主权在民、人民民主的原则。宪法序言、第一条、第二条、第五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掌握国家的权力,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宪法第九十七条、第五十九条规定: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总的来说,我国是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民主国家,这是宪法最为根本的核心原则,而且人民通过直接选举、间接选举,从下向上地把权力赋予给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直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二)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公民自由原则,也就是人民自由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是中国人民为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进行了前仆后继的英勇奋斗的结果,宪法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总的来说,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当然享有广泛的自由权利,这也是人民当家做主、人民主权的保障。

(三)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国家机关的权力分立原则。宪法第三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为了保证国家权力分立,宪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零三条还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总的来说,根据宪法规定,国家权力分立为立法权、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其中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三权分立,相互独立,而立法权由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并且分别行使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国家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这就是宪法规定的社会主制度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主导的“一府两院”式的国家机关权力分立原则。

宪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笔者认为,全体人民对全民所有制的企业事业组织、全民所有的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全民所有的城市的土地以及国家财政收入都可以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力,而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以必须捍卫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威,只有捍卫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威才能保证人民主权、主权在民原则的实施,这也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一个根本基石。

二、目前党的执政体制损害了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制度三大核心原则。

宪法序言确定了中国共产党是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执政党。但是,宪法规定了人民如何行使国家的权力,却根本没有规定党须如何执政,没有规定党的执政体制、执政方式等等事项,这是宪法的重大遗漏。中国共产党不是普通政党而是宪法确定的执政党,其党章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但是它决定了党的组织制度和组织原则,从而规定了本应由宪法规定的重大事项,而且党章规定的一些事项与宪法规定的核心原则极不协调,这客观上损害了宪法的最大的权威性和最高的法律效力,而且这种损害是巨大的,使宪法根本就没有其应有的权威和效力,同时进而危害社会主义制度。

求真务实地看,笔者认为宪法没有权威和效力的根本原因在于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制度上的问题:党的组织制度在党进行武装革命斗争时形成,当时绝大多数党员都是部队的干部和战士,党的组织制度实际就是最高统帅部下辖军师旅团营连的制度,全党通过军人式的绝对服从和军队思想政治工作以达到高度统一团结,目标就是建立政权,而党在复杂的生死攸关的斗争环境下,全党除了服从还是服从,根本就不可能讲民主自由。而在党执政以后,这种军人式的绝对服从的组织制度没有随党的目标任务的转变而改变,而且还以党中央下辖省委市委区委县委的形式继续发扬光大,这是因为:在革命的发展中,党派出大量的干部去创建新根据地和接管除台湾等少数地方以外的新解放地区政权,这些干部的上下级绝对服从的关系在血与火的革命战争中已经形成,加上干部的绝大多数人都具有强烈的理想追求,有极强的组织性,他们的行为准则是一切服从组织安排和服从上级,同时,党的选举办法造成部分各级党委委员不在党委驻地任职,他们不在其位、不谋其政,造成党的各级委员会大多数时间内不作为,造成党的各级委员会被虚化、弱化、边缘化,造成党内权力不得不过分集中于政治局常委会和各级党的常委会这样的小集体及其核心,形成了中国共产党执政最大的、最根本的弊端:所谓的党中央不是实际的中共中央委员会,而是少数人用中共中央委员会的名义来放号施令,所谓的省委也不是实际的省级全体委员会,而是少数人用省级全体委员会的名义来放号施令,以此类推,这造成党内权力从中央到各级地方都是集中在极少数人手中,加上党章中的“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的原则和党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的组织制度与最高统帅部下辖军师旅团营连排班的战时制度相比没有根本的区别,所以有省军级、地师级、县团级这样军事化的行政级别,与大清朝的皇帝下辖亲王总督巡抚知府知县的专制体制相比也没有根本的区别,它实现了少数人从思想上、从组织上控制全党,使党成为少数人统治控制全国的工具。总的说来,党内权力越集中,党内民主自由就越难行,加上军人式的服从,弱化了党员的民主自由权利,使党内民主自由无法得到保证,使宪法权威无法确立。

笔者在此问一问,所谓的中共中央决定、建议、通知等文件有多少比例是经过中共中央委员会全体表决通过的?为什么少数人的决定、建议、通知要以中共中央委员会的名义来发布?为什么中共中央委员会、中共中央委员会政治局和中共中央委员会政治局常委会三个有关联而又明显不同的概念要混用一个“中共中央、党中央或中央”的概念,笔者认为,中共中央、党中央和中央的概念就是中共中央委员会,而不是其它,笔者认为胡锦涛主席讲得好,要“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要“求共产党执政规律之真,务全面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之实”,中国共产党要改革创新开拓,最需要的是老老实实,需要名副其实,来不得虚假和混淆。

党章中说“党的各级领导干部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可是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而不是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及其产生的党的各级委员会,所以党的各级领导干部的权力不是人民赋予的,确切地说,根据宪法和法律,人民民主选举而被赋予权力的是各级人民代表,然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大会及其常委会通过选举方式、或提名决定方式、或提请任免方法把权力赋予国家主席、国家副主席、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省长、市长、县长等等其它国家机关人员,这就是说,只有各级人民代表和担任宪法确认的职务的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才具有人民民主赋予的权力,而且这些权力根据宪法分立为立法权、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笔者认为,从党章规定的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选举办法和服从原则而衍生出来的中国共产党执政体制从根本上损害了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制度的三大核心原则。

(一)中国共产党成为执政党,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中国是封建历史很长的国家,由于共产党实现了中国历史上最伟大的人民民主进程,人民共和国建国以后的一定历史时期内,人民出于对共产党及其领袖的感激,都在各种集会上高喊“毛主席万岁”、“共产党万岁”,这样的口号当然超越宪法而赋予党的各级领导干部以权力,但是,现在人民不喊这样的口号了,特别是人民不喊党的领导人万岁了,所以这就决定了必须要有把人民掌握的、属于人民的国家权力向各级党委授与的程序。而党章中规定的党委只是由党员选举产生,而不是人民民主选举产生,所以从程序上说,人民并没有把国家权力赋予党的各级委员会和党的领导干部。现在,人民通过人民民主选举把权力赋予给了各级人民代表中的中共党员,可是根据党章,他们在党内却没有相当的职权,这损害了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威。总的说来,党委的选举产生办法损害了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制度的人民主权原则和宪法权威。

(二)党章中的服从原则来自于共产党与国民党武装斗争经验,出于夺取政权的最高目标和保全生命的要求,全党通过军人式的服从以达到高度统一团结,目的是战胜对手。在党执政以后,党没有真实的对手,根本就不用保持高度统一团结,而且现在的统一团结只是强迫全体党员绝对地服从于所谓党中央的极少数人,从建国后的历次政治斗争和政治运动来看,党和人民为此付出的代价是巨大的而且是不必要的,而且党章的服从少数人的原则超越了宪法规定的民主自由原则,剥夺了党员作为公民所享有的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等自由权利,损害了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人民自由原则和宪法权威。

(三)宪法规定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主导的“一府两院”式的国家机关权力分立原则,而党章却不能保障国家机关的权力分立原则。党章规定的党委产生办法造成各级党委中有很多政府官员,比如常驻北京的近130位中央委员中有近60位在国务院所属的部委局办及事业单位里任职(补充:只有8位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里任职),这就是说,政府中的党委委员具有人数众多、职务高级别高和相对高度集中在政府的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国务院会议实际上仅次于中共中央委员会全会,远高于政治局和政治局常委会会议(此种“党政不分”的情况在地方上同样存在),这实际造成政府官员只对自己负责,并以党的领导名义去领导和支配人大常委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实际上把人大常委会当做政府的“橡皮图章”,不受其监督,不对其负责,并妨碍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总的来说,这破坏了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制度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主导的“一府两院”式的国家机关的权力分立原则,形成了政府官员以党的领导名义而主导的“一会两院”听命于政府的模式,极大地损害了宪法权威。

宪法第八十五条、 第八十六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根据国务院组织法规定: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从这些宪法法律规定来看,行政机关的一切行政权力都属于总理,总理负总责,国务院的部委局办及事业单位都对总理负责。但是,近60位中央委员(更不论候补中央委员的人数)在国务院所属的部委局办及事业单位里任职,而国务院组织法规定: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国务院常务会议或者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所以在仅次于中共中央委员会全会、远高于政治局和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的国务院会议上,总理做为一名由中央委员会选举产生的政治局常委,其包括党员在内全体人民赋于的最高行政权力,大大地缩水为投上一票的权力,缩水为国务院会议上几十分之一的权力。基于以上的原因,对于国务院工作中的小问题,是由总理负责的,对于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比如依法依宪行政、精简机构压缩编制、反腐败反贪污反浪费、严格执行预算等等涉及国务院的部委局办及事业单位的大问题上,总理的权力太小,他不能不对其手下的部委局办及事业单位负责,所以笔者看到豪言壮语人民总理是心有余而力不足。总的来说,党执政体制在国家行政机关内颠倒了宪法规定的总理负责制,事实上造成总理对其手下的部委局办及事业单位负责,而且国务院的情况也在地方各级政府同样存在。

综上所述,从求真务实的角度看,可以理清共产党执政体制的根本问题:第一是中共中央委员会和党的各级委员会被虚化、弱化、边缘化,造成权力集中在少数人手中,这是党执政体制中最根本的、最大的弊端,第二是少数人又特别愿意借用被虚化、弱化、边缘化的党的各级委员会的名义来发号施令,比如党中央、中共中央本来应特指中共中央委员会,但是,以党中央、中共中央的名义发布的决定、通知、意见绝大多数不是中央委员会全体委员讨论后投票表决的决定、通知、意见,以此类推,第三是和平建设时期还沿用武装斗争时期的军人式绝对服从的组织制度,再加上中国本身就有封建专制的传统,这造成现行的组织制度与党的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目标和任务不相符合,第四是根据宪法,党委的权力也不是人民民主选举而赋与的,而党内民主选举制度不健全,不能真实地反映党员的意愿,造成党委或政府的权力是上届、上级党委或上一代领导人指派的,人民民主选举和党内民主选举都只是走走形式和过场,第五是颠倒国家政治体制,也就是颠倒了人大及其常委会主导的“一府两院”式的国家机关的权力分立体制,形成了政府官员以党的领导名义而主导的“一会两院”听命于政府的模式,第六是在国家行政机关内颠倒了宪法规定的总理负责制,事实上造成总理对其手下的部委局办及事业单位负责,地方各级政府也是同理,第七是党员和公民都不能享有宪法规定的民主自由权利,少数人压制言论自由,造成意识形态僵化、教条化,不利于创新发展,第八是法院和检察院不能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第九是媒体不但是全体党员和人民的喉舌,而且是获取信息的途径,管制新闻媒体是对党和人民割喉断舌,闭目塞听。总的来说,党执政体制的根本问题使宪法没有其应有的权威和效力,宪法规定的人民主权、公民自由、人大及其常委会主导的“一府两院”式的国家机关权力分立原则以及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首长负责制等社会主义制度都没有真正落实。

三、对中国共产党执政体制进行改革的建议

从1949年到邓小平等参加过解放战争的领导人因去世而离开政治舞台的期间,党都是一个军事化的政治组织,从战争中冲杀过来的革命军人构成党的中坚骨干力量,他们在血与火的革命战争中形成对上级、对组织绝对服从的行为准则,由此构成了党的军事化的对上级、对组织绝对服从的制度,同时,他们从血海中冲杀出来,能力经受了枪林弹雨的考验,其地位、领导职务和权力是公认的,不容置疑,这就是“打江山,坐江山”的权力,所以人民出于分得土地的感激,都高喊“毛主席万岁”、“共产党万岁”。但是“打江山,坐江山”而来的权力不是人民赋于的权力,这是历史条件局限下人民主权意识不强的表现,如果说“打江山,坐江山”而来的权力是人民赋于的,那么历代开国皇帝“打天下,坐天下”而来的皇权也是人民赋于的,也可以传给子孙万代?随着整整两代具有崇高理想追求的共产党人离开了人世,中国共产党必然从军事化的政治组织转变成为民主化的政治组织,原因之一是上一代人的权力不可以被继承,上一代中央领导集体的权力也不可以被继承而传给千伙万代的中央领导集体,也就是说,每一届中央领导集体都必须由千千万万的全体党员选举产生,不能被指定拥护而产生,原因之二是上一代人在血与火的革命战争中形成的对上级、对组织绝对服从的行为准则不可能被继承,要继承就让全体党员轮流参加军事训练,以增强绝对服从的军人素质,而现在时时强调重申服从,不过形成了更多的上下级之间的邀宠媚上的、阿谀奉承的、吹牛拍马的、邀功摆好的、欺上瞒下的、买官卖官的、脱离人民的等等败坏党风政风的关系,原因之三是虚化、弱化、边缘化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而造成权力高度集中到少数人及其中“核心”、“一把手”的做法以及借用被虚化、弱化、边缘化的党的各级委员会的名义来发号施令的做法不可继承,原因之四是党章与宪法不协调而使宪法权威尽失的情况不可延续,总之,中国共产党成为民主化的政治组织,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首先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而新概念的民主集中制要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基础,是党员主权,是党内的主权在民,与宪法规定相似,就是“党内一切权力属于党员,党员掌握党组织的权力,党员是党组织的主人”。胡锦涛主席讲得好,要“求人民群众的历史地位和作用之真,务发展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之实”,笔者认为,首先必须先求党员“掌握党组织的权力,是党组织的主人”的地位和作用之真实,在和平建设时期,党员已不是共产主义战士,而是包括党员在内全体人民权力的捍卫者,也只有当人民主权、党员主权得以保证时,才会有社会主义公有制和共产主义道德存在的的基础,总之,党员的权利不容侵犯,党的组织要维护、保证党员的权力。

第二层次是过程,是自由选举的过程,也就是党员把属于党员的权力赋于给代表和委员、赋于给党的组织的过程。“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的条款必须改变,酝酿讨论候选人名单常常是当权者侵犯党员权利、操控选举、愚弄选民的做法。保证自由选举的过程也是保证党员选举与被选举人的权利,所以应采用登记参选的做法,只要符合参选条件的候选人都列入候选人名单,并给与竞选资金补助。

第三层次是结果,党员通过自由选举产生的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和必须常设常务运作的党的各级委员会。胡锦涛主席讲得好,要“求共产党执政规律之真,务全面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之实”。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必须保证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设常务的组织建设,保证委员们在其位而谋其政,总的来说,“要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基础,以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党的委员会制度为重点,从改革体制机制入手,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完善党委内部的议事和决策机制,发挥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的作用(节选自党的十六大报告)”。笔者认为,中共中央委员会的常设常务运作是维护宪法权威的保证,是党内民主自由的根本保证,中共中央委员会是受全体党员的委托而行使权力,它的成员都是民主选举而产生,所以它必须与党员意愿保持一致,而不是现在党内法规颠三倒四地要求全体党员与被虚化、边缘化的党中央保持一致,实际上是与有特别权力的少数人保持一致,维护少数人的权威与特权,剥夺广大党员的权利,损害党内民主自由,所以,从根本上讲,中国共产党作为有理想的先进的党,应该早日结束这种明显落后的体制,应以实现中共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党的委员会的常设常务运作来加强党的领导,理清党员与受党员委托的党委的关系,使党委向党员负责,受党员监督,并以此来维护宪法最高权威,保证党内民主自由。

总的来说,中国共产党要成为民主化的政治组织,也就是保证民主集中制的三个层次,这三个层次相辅相成,缺一不可,而以绝对服从为核心的旧概念的所谓“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民主集中制将自动消失。

为了保证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制度的实施,为了维护宪法最高权威,为了贯彻胡锦涛的“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的讲话,为了把民主自由还给党、还给人民,为了保证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保证党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中国共产党应对党章做适当的修改,以达成执政体制的改革:

(一)保证人民民主选举而被赋予权力的各级人大常委会中的中共党员进入各级党委。现在和将来的各级人大常委会中的中共党员,他们通过人民民主选举而被赋予属于人民所有的国家权力,切实地代表着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着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着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理当进入党委,行使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这样,各级党委的权力都是根据宪法和法律而为民所授。

从国家层次来看,这一方案最直接的变化就是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地位提高,使最高国家权力的常设机关成为次高的国家权力机关,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休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最高权力机关的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中的中共委员,都经过人民民主选举而赋予权力,他们都要进入中共中央委员会,而现在中共中央委员会中不是全国人大代表的成员、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的成员都要退出中共中央委员会,这样一来,新的中共中央委员会就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向新的党中央负责,受新的党中央的监督,而现在和将来的党中央都经人民民主选举产生,所以党中央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从地方层次看,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其后由当选人民代表的中共党员民主选举产生地方党委,在省、直辖市、设区的市,这一级党委也由人民代表中的中共党员民主选举产生,从根本上说,这改变党的上级组织根据服从原则的从上到下的任命过程,符合宪法规定的人民通过直接选举、间接选举、把权力从下向上的向人大赋予过程。

为达到上述的目标,党章的关于党的组织制度的第十一条修改为:“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党的组织须选出或组织党的候选人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直接选举,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选举产生的本级人民代表中的党代表担任,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由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选举产生的本级人民代表中的党代表人数决定,党的中央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国家主席、国家副主席和常务委员会中的中共委员担任,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人大常务委员会中的中共委员担任,党的各级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由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人大常务委员会中的中共委员的人数决定”,党章中第十一条的修改是党的组织制度改造的关键和根本,它完美地达成了人民民主与党内民主的结合,党章中诸多与此相关的条款都应修改。当然我国选举法中通过酝酿、讨论、协商以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的做法要改变,这种做法常常剥夺了参选人的被选举的政治权利,而剥夺公民政治权利的决定只有法院才可以依法做出,所以必须采用登记参选的做法,只要符合参选条件(有5%以上的选民联署支持可以做为一个重要的参选条件)的候选人都列入候选人名单,并给与竞选资金补助,这样做也是为了充分地保证党员权利。

按照以上修改党章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的中共代表既是党代表同时又是人民代表,而党的各级委员会都在各级人大常委会,党不用另外设立常委会,中央也不用设立政治局和政治局常委会,同时,由于人大常委会不设候补委员而采用补选方式,党的各级委员会也不能设候补委员,所以党章中相关的条款也应修改或取消。新的党委在各级人大常委会中,党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召开只有党代表和党委委员参加的党代表大会和党委全体会议,党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通过人大的组织法、议事规则和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来实现党的领导。这一点也应写进党章,以免党委总是自己先开会,先把决定都做了,再把决定拿到人大及其常委会盖章画押。党内将没有需要紧密团结在一起的核心,没有“一把手”,只有党委全体会议召集人、主持人和党的民主决定的执行负责人,党讨论决定问题,都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这克服党内权力集中于极少数人的弊端。

(二)党章中关于党的组织制度的第十条规定了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必须修改党章以规定新概念的民主集中制。增修第一款为:“党内一切权力属于党员,党员掌握党组织的权力,党员是党组织的主人,党员的合法权利神圣不容侵犯。党员行使党员权力的机关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党内权力机关”,第二款修改为:“党的各级权力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自由选举产生”,第五款修改为:“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委员会全体委员领导和专门委员会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各种问题都要按照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做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现在第一款放在第六款并修改为:“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的书面决定、少数服从多数的书面决定、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的书面决定、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书面决定”,这一条配合党的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常设运作,将全面地保证党的各级委员会实现全体委员集体领导、全体委员集体民主决策,杜绝个人专权越权和小集团专权越权,使党的组织制度由旧的军人式的绝对服从的上下级关系,转变成为新的民主式的服从的上下级关系,也就是说,中央委员会的决定是来自全国各省的全体委员的共同决定,作为下级的省委必须服从由来自全国各省的中央委员全体委员的共同决定,以此类推,如此一来,旧概念侧重权力高度集中的民主集中制就完全被新概念保证党员民主权力的民主集中制取代,同时这一条将保证政府、人民法院和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党的领导是党的代表大会和全体委员会通过人大制度的领导,所以“一府两院”只对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宪法法律负责,党内任何个人和小集团,不论职务有多高,有多少人,都不能绕过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人大及其常委会而以党的领导的名义干涉“一府两院”依法独立行使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

党章第十三条中规定“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这一规定不符合新概念的民主集中制,也不符合法律规定,首先做为下级的省委或市委或县委都是该省或该市或该县的全体党员通过自由选举而把属于党员的权力赋于他们的,上级党的组织没有理由派一个人或几个人来要求指定拥护,这种做法是侵犯了当地党员的权力,其次上级和做为下级的省委或市委或县委都在同级的人大常委会里,都依法而产生的,法律没有规定上级人大常委会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所以这样的规定没有法律依据,党章第十三条的这一规定要取消。

党章中第十条第六款“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必须取消,将来党通过各级党委全体会议以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方式进行领导,在几十人、一两百人的委员会中,每一个委员都只能投一票,这决定了任何个人都没有权力集中于少数人时威信,而且党委委员作为人民公仆,在民主选举授权的过程中和党委委员行使人民赋与的权力时,包括党员在内的人民都要监督考评其言行和业绩,这样的规定妨碍了人民监督考评的权力,除了破坏宪法与法律的法治精神、庇护贪官庸官而损害党的执政能力以外,不能起任何正面的作用,党时时刻刻要维护的是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而不是个人的威信,维护了个人的威信就损害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也损害党的委员会的领导的权威,所以这一条款必须取消。

(三)党章中还应写进:“各级党的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这是因为宪法中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根据宪法和党章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党章中还应写进:“在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分别成立三个党组,党组成员由批准成立党组的党的各级委员会决定,三个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它成立的党的各级委员会领导”,这一条将切实地完全地保证宪法规定的有中国特色的国家机关的权力分立原则。

(四)党章中还应写进:党的章程必须保证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与实施,当党章与宪法和法律冲突时,党员和党的各级组织必须首先遵守宪法和法律,保证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并且党要及时修改党章以保证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与实施。

根据宪法来修改党章,保证党员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等自由,废除党章和其它党内法规中妨碍党员言论自由的条款。党章中第十五条中的“但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和“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规定要取消,《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规定“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规定“应当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党员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这些规定必须废除,它实际剥夺党员的言论自由的权利,要求全体党员绝对地服从少数人,将来随着中共中央委员会的常设常务运作,党中央、中共中央、中央的概念一定会十分地清楚,就是中共中央委员会,不会错误地、混淆地被理解为其它小集体,而且中央委员会通过人大制度做出的决定本身就是少数服从多数、多数尊重少数的决定,具有法定的权威效力,有意见也必须遵守,再者,中央委员会的所有委员都是党员通过自由选举而赋于党员所属的党组织的权力而进入中央委员会的,全国党员也没有赋与他们剥夺当地党员的言论自由的权力和当地委表达意见的权力

党章中“批评和自我批评”的做法要去除,这是因为批评的前提是对于判断正确或错误的观点、做法所持的标准,而党做为一个民主化的组织,标准掌握在广大党员手中,不是掌握在少数官僚手中,所以“批评和自我批评”应改为自由辩论,对于自由辩论中的不同观点与建议,在全体党员不被割喉断舌,闭目塞听的情况下,通过一定的程序和方式,全体党员对于不同观点与建议都可以自由地表达赞成、反对或沉默。对于多数党员赞成的观点与建议,各级人大常委会和党的各级委员会都应尽快写进法律、政策和决议中去。

党章第十五条还应写进这样的规定:“党的各级组织的报刊和其他宣传工具,必须保证新闻媒体自由,必须保证新闻媒体是包括党员在内全体人民的喉舌和获取信息的途径,必须保证包括党员在内全体人民的意见与建议成为党的各级委员会制定法律、政策、决议的依据”。笔者认为管制新闻媒体是对包括党的各级代表委员在内的全体党员和包括各级人大代表委员在内的全体人民割喉断舌、闭目塞听的做法,这严重侵犯全体党员和全体人民的权力,必须取消。如何才能做到“包括党员在内全体人民的意见与建议成为党的各级委员会制定法律、政策、决议的依据”,这一点十分简单:中央电视台和上卫星的地方电视台给每一位党员和人大代表都登记一个手机号码,开一个党员和公民议政栏目,利用手机短信功能就可以实现全党和全体人大代表的民意调查;或者组织部门给每一位党员或人大代表都登记一个上证交易所的股东帐号,利用上证交易所的系统就可以实现全党或人大代表民意调查,总的来说,这是一个低成本高效率保证全体党员和公民权力的好方法。

党章中第三条第五款“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这一条要取消,将来党的领导是委员会的领导,不是权力集中到一个核心或少数几个人的领导,人民民主选举党员进入党的各级委员会,不是要委员来听命于所谓核心的,更不是来增强“战斗力”的,而是要委员们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多数尊重少数的民主原则来领导政府,制定政策,行使公权力,所以这一条款必须取消。

党章中“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的提法要取消,宪法规定的公民自由原则是社会主义制度的一个根本原则,也是人民当家做主的基本保证,所以自由化问题不分姓“社”还是姓“资”。

党章的修改是为了维护宪法所确定的社会主义制度的三大核心原则,同时也是为了维护千千万万党员的基本权利,明确党的新概念的民主集中制的三个层次,所以笔者认为党章在序言部份应进宪法所规定的社会主义制度的人民主权、公民自由、国家机关的权力分立的三大核心原则,并且照抄宪法条款来阐明这三大核心原则,而且要明确阐述社会主义公有制、共产主义道德的基础是捍卫、保证人民主权原则的实施,同时,笔者认为党章在序言部份应阐述新概念的民主集中制的三个层次,求真务实地捍卫党员权力和党的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常设的全面建设,取消“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提法,总的说来,党章的修改体现了党员的党性原则就是遵纪守法,维护宪法确定的社会主义制度,捍卫组成共产党的千千万万党员的权力和党的组织建设,概括为一句话就是: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捍卫你说话的权力,我不同意你的选择,但我捍卫你投上一票的权力,党员与公民的合法权利神圣不容侵犯。任何一个忠于党的事业,忠于党的组织的党员,都必须担负起捍卫千千万万党员合法权利的职责,没有千千万万党员,也就没有中国共产党。

另外,为了建设民主、自由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了减少党执政体制改革的阻力,为了消除可能出现的动荡和不稳定,笔者建议根据宪法而以具体的法律条款来一劳永逸地保证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的宪法地位,在适当时候对人大选举法和人大组织法进行修改:60%或70%甚至更高比例的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委员由中共党员参选,其它的名额由各党派参选,这样的条款一方面在民主、自由、法治的环境下永远保证党的执政地位,国家主席、总理、地方人大主任、政府首长等等重要职位都由中共党员出任,一方面又保证党永远不会分裂。笔者认为这一点十分重要,它可以保证将来人民民主、党内民主选举的公正透明,候选人可以自由地竞选,让公民和党员可以把选票投给他们了解和信任的候选人,另一方面它保证在公开透明的自由选举中,党作为执政党的宪法地位不会动摇,保证国家、社会的基本稳定,保证公民和党员从党内选出最被认可的优秀领导者。

党章经过以上修改后,将能完全地保证宪法权威与实施,将能完全保证社会主义制度的实施,将大大增强党的执政能力,将切实保证党员和公民的权利,党的组织制度将从少数人集权的绝对服从的组织制度转变成为人民民主和党内民主双重结合的民主的组织制度,党也会从军事化的组织转化为民主化的组织,将使中国共产党全面进入依法执政、民主执政、科学执政的新时代。

四、推进中国共产党执政体制改革,捍卫党员和公民的权力,捍卫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制度

笔者认为,本建议的党内的反对者,可能会把反对理由说得很冠冕堂皇,但是,反对改革的实质是“扛着红旗反红旗”,是新时期的反党反社会主义。中国共产党在上世纪50-80年代都是一个军事化的政治组织,党内一切权力都属于最高统帅,以最高统帅为中心的最高统帅部其下又有省军级、地师级、县团级的首长,而广大党员也就是党的一名士兵,除了服从,就没有什么权力可言,而此时什么是社会主义呢?毛泽东认为什么是社会主义就是社会主义,邓小平说什么是社会主义不争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而从上世纪90年代以后到现在,随着参加过解放战争的以邓小平为最高统帅以及其下的首长的相继去世或离职,随着在血与火的革命战争中形成的对上级、对组织绝对服从的军人的行为准则在党内的消退,随着依法执政、民主执政、三个代表、建设和谐社会等理论的出现,党的组织处在一个从军事化组织过渡到民主化组织的时期,而且中国共产党必然要成为一个民主化的政治组织。笔者认为,反对本建设的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其过错在于:

第一、反对分子反对新概念的民主集中制的三个层次,反对党内一切权力属于党员而要继续侵犯党员表达意见的言论自由权利,逼迫党员只能说阿谀奉承的、吹牛拍马的假话、空话而不能讲真话,反对分子反对党员通过自由选举把权力赋与给代表和委员而反对各级委员会由党员从各省、各市县、各乡镇分选区选出,反对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设常务的全面组织建设而要继续虚化、弱化、边缘化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总的来说,反对分子通过反对党内一切权力属于党员这一基本论述和反对中央、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设常务的全面组织建设这一根本措施来反对党的成为民主化政治组织的必然进程。

第二、反对分子反对修改党章以保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威而保证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制度的实施。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是保证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和保证人民对于全民所有的公有、共有财产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力,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国家机关,也是公有制下人民对全民所有的企业事业组织、城市的土地以及国家财政收入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力的国家机关,所以宪法保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宪法通过人大及其常委会主导的“一府两院”式的国家机关权力分立制度保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威,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捍卫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威。但是我国政治现实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却要接受所谓党的领导,实际上是接受近60位在国务院及其各部门的位高权重、人数众多、相对集中的中央委员们的领导,是接受没有人民民主赋与权力的中央委员的领导,这实际上使全国人大常委会成为国务院的“橡皮图章”,破坏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权威,危害社会主义制度人民主权之根本和社会主义公有制之基石,而这样的政治现实在地方同样存在。为了保证宪法最高权威和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制度,经过人民民主选举而赋予权力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中的中共委员必须全部进入中共中央委员会,而现在中共中央委员会中不是全国人大代表的成员、担任国务院、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的职务的成员必须全部退出中共中央委员会,如此一来,新的中共中央委员会就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而地方各级党的委员会同理要建设在同级人大常委会内,所以必须修改党章以保证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人大常委会的权威而保证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制度的实施。总的来说,反对分子反对树立和维护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人大常委会的权威而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和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施。

第三、反对分子反对对社会制度下国务院总理的最高行政权力和地方省长、区长、市长和县长的行政权力。宪法规定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而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也就是说,宪法和全国人大赋与了总理最高行政权力。但是在有近60名中央委员参与的国务院会议上,总理做为一名由中央委员会选举产生的政治局常委,其最高行政权力,大大地缩水,对于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总理的权力太小,他不能不对国务院各部门负责,所以豪言壮语人民总理是心有余而力不足。而本建议让中央委员会全部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让担任国务院各部门要职的中央委员全部退出中共中央委员会,这保证国务院及其总理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也保证国务院及其总理对人大制度内的全国党代表和中央委员会负责,这同时保证国务院各部门首长对总理负责,保证国务院总理的最高行政权力,同理,本建议也保证理顺地方人大、党、政关系,保证地方省长、区长、市长和县长的行政权力。总的来说,反对分子反对社会制度下国务院总理的最高行政权力和地方省长、区长、市长和县长的行政权力,使国家权力政府部门化。

第四、反对分子反对以人大及其常委会主导的“一府两院”式的国家机关权力分立原则为基础而产生的司法独立的制度。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随着中央委员会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地方各级党委进入人大常委会,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内的党组织都是人大常委会内党的委员会的派出的组织,相互之间完全独立,不存在现行体制下政府正职和副职领导在党内当党委书记、副书记或常委的情况,也就不会存在政府官员以党的领导的名义去干涉司法的情况,其次,新党章规定“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书面决定”,所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内的党组只对人大常委会内的党的委员会以及宪法和法律负责,不受任何个别委员的干涉,党内任何个人和小集体,不论职务有多高,有多少人,都不能绕过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人大及其常委会而以党的领导的名义干涉人民法院和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这使任何个人和小集体基本上不可能干涉司法独立,最大限度保证司法的独立性,保证“法比权大”,全面实现依宪依法治国。总的来说,反对分子反对社会主义司法独立的制度 。

第五、反对分子反对本方案永远保证党的执政地位。苏联共产党垮台前的民意调查表明人民认为苏共代表官僚、干部、机关工作人员的比例高达85%,而党面对新形势新任务,一些党员干部脱离群众等问题比较突出,腐败现象在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比较严重,这严重损害党的威信。笔者相信目前人民认为中国共产党代表官僚、干部、机关工作人员的比例也在上升,而本方案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方案,由于党委进入人大而使人大常委会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的地位被确立,所有委员都必须经过的人民民主选举而赋与权力,由于选举是自由选举、所有的符合条件的参选人都不会被酝酿讨论出候选人名单,选举的竞争性必然大大的、空前的增强,在竞争性的选举中,只有那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的、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的、维护社会主义制度的、有较强执行代表职务能力的、保证人民民主自由权利的党员才能当选,脱离群众的、腐败的、邀宠媚上的、责任感不强的人当选的机率很小,党要发动群众、相信群众、依靠群众,保证6000千万党员中的优秀、先进分子能当选人民代表,进而进入党的各级委员会,并在人民民主选举中保证党永远代表包括党员在内全体人民的利益,永远保证党的执政地位。总的来说,反对分子反对本方案永远保证党的执政地位。!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反对本建议的人,他们反对党内一切权力属于党员,反对党员通过选举把权力赋与各级代表委员,反对中央、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设常务的全面组织建设,反对捍卫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威和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威,反对社会主义制度人民主权之根本和社会主义公有制之基石,反对总理负责制的最高行政权力,反对社会主义司法独立制度,反对永远保证党的执政地位,是地地道道的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但是笔者认为,这样的人在党内不存在,改革势在必行。

五、在新党章、新体制下,加强党的领导,建设高度民主、高度自由的法治国家

 在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的新党章、新体制下,在各级人大常委会内的党的全体委员的领导将取代不作为的各级党的委员会的领导,将取代权力高度集中的小集体的领导,将取代非人民民主授与权力的党的机关的领导,将取代党政不分、以党代政、行政官员干涉司法的党的机关的领导,人大内党的全体委员将会使党的领导力、执政能力和先进性大大地加强和提升,将会革除权力过分集中而造成的压制民主与自由的、司法不独立而被干涉的、腐败蔓延难以遏制的弊端,并必将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民主、高度自由的法治国家。总的来说,在各级人大常委会内的党的全体委员的领导具有民主化、自由化的特点:

在各级人大常委会内的党的全体委员的领导具有民主化的特点,此方案切实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大大加强党的民主执政能力。党以实现和发展人民民主为己任,但制度设计的缺陷使党内权力过分集中,造成党的民主意识和作风都不尽人意,党其实更习惯于利用电视、报刊和其他宣传工具来树立小集体及其核心的威信和英明形象,以实现党为民做主、替民做主的执政方式。而新党章、新体制下,在各级人大常委会内的党的全体委员的领导是集体性、经常性、代表性强、权威性强的领导,集体性体现在委员数量多,是小集体委员数量的十倍以上,经常性体现在全体委员可以每周每月长时间地开会讨论、调研事务,代表性强体现在委员们来自各省各地各行各界,他们的提议提案反映我国政治民生的各方面,而小集体人数少而没有这样的代表性,权威性强体现在宪法规定的合法权威和其决定是民主集中制下少数服从多数的过半数的权威决定,而小集体的权威并没有宪法切实的保证,它依靠过度宣传和压制民主自由而获得,它牺牲少数服从多数的过半数的民主原则而采用三分之二多数的原则,大大降低新一届党中央及政府的决策能力、兴利除弊的能力和纠正错误失误的能力,另外,新的党的中央委员及地方各级委员都是人民民主选举、党内民主选举而产生,具有人民民主和党内民主的双重性,所以各级委员都应向其原选举单位述职,报告其工作与作为,由选举他进入党的委员会的人民和人民代表来考评其工作是否反映人民的意志,这决定了党和党的各级委员必须向人民学习、为人民做事、请人民评判、让人民满意,这就使党的领导和党的组织制度有民主化的特点,所以不论从哪一方面讲,新的人大内党的中央委员及地方各级委员通过人大制度的领导都应取代现行体制下不作为的委员会和权力集中于小集体的领导,中国共产党将切切切实实地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大大加强党的民主执政能力。

此方案下中国共产党执政将保证公民自由权利,是建设社会主义自由国度的必由之路。保证公民广泛的自由权利,是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制度的核心原则之一,根本就没有姓“社”或是姓“资”的问题。目前我国公民没有享受自由权利的重要原因是党内权力过分集中和“党政不分”,现体制运行的保证是树立和维护小集体的威信和英明形象,而“党政不分”的机制必然因政府工作失职失误或腐败等原因而损害小集体的威信和英明形象,所以人民民主和新闻、言论自由等自由权利都受到压制,而这种压制只能使政府失职失误和腐败问题扩大到难以收拾的地步,最后酿成不可挽回的政治事件和损失,而此方案以各级人大常委会内的党的全体委员的领导代替小集体的领导,使压制新闻自由、公民自由权利的需求和必要性彻底消失,而保证新闻自由、公民自由权利的需求和必要性大大增加,也就是说,党的新、旧两种不同的领导方式、机制和体制决定了党对新闻媒体自由和公民言论出版等自由权利的截然不同的态度和处理方式,首先,在各级人大常委会内的党的全体委员都经民主选举而产生,每年都要对人大述职,压制新闻自由、公民自由权利的委员将很难被认可而在竞争性的选举中当选,其次,众多委员构成的人大常委会对于不同意见都有很大的包容性,他们按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通过的决定和法律有法定权威效力,不用压制新闻自由、公民自由来强调、树立威信和英明形象,而且,自由是新的人大内党的全体中央委员及地方各级委员的基本工作方式,他们在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而且由于每一个人大内的党内、党外的委员,不论是属于多数或是少数,都是人民民主或党内民主选举产生的民意代表,他们都是来自于全国各地各行业的政治社会活动家,新闻自由和公民言论出版自由是他们获取对国家事务真实信息的渠道,是他们参考人民意愿做出正确的民主决定的保证,最后,他们根据民意对政府进行监管,同时对政府工作失职失误也不用负直接责任,对于政府失职失误,他们要做的就是督其整改或是罢免撤换。总的来说,自由化是在各级人大常委会内的党的全体委员的领导基本领导方式,保证新闻媒体自由和公民的广泛的自由权利是新体制下党的一项根本任务,也是全面制约与监督政府工作的基本方式,而党的新领导体制必将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民主、高度自由的法治国家。

此方案从根本上遏制腐败,把腐败现象缩减到较小的程度。现价段腐败产生根源在于权力高度集中、司法不独立、新闻不自由,这造成从中央到地方,存在很多基本上不受监督和制约的小集体,而当腐败分子被查处时,已经是造成了很大的损失,而腐败不被查处时,腐败现象就继续蔓延。此方案实现新的人大内党的中央委员全体及地方各级委员全体通过人大制度的领导,取代不受监督和制约的小集体,取消所有个人威信,保证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与检察权,保证新闻媒体的监督自由,当人民充分利用好自己手中的人民民主选举权时,当人民充分利用新闻媒体自由揭露腐败时,当人民充分利用法院和检察院的独立司法权力去制约和监督政府时,人民的监督、新闻媒体监督就会是最有力度的监督,各级各地检察院就会成为遍布全国的廉政机关,党的新执政体制也就从根本上遏制腐败,把腐败现象缩减到较小的程度。

此方案加强党的军队的绝对领导,同时实现军队国家化。在现体制下,中共中央委员会的领导被虚化、弱化、边缘化,其绝大部分的职能都被小集体行使,而党对军队的领导又被中央军委代为行使,由于军队工作的特殊性,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实际成了军委主席对军队的绝对领导(有时军委主席仅仅是一名普通党员),这造成军委特别是其主席,对党、对国家的政治生活有极为特殊的控制力和影响力。此方案实现中共中央委员会在北京的常设常务领导,不用中央军委代行其重要职责,也就保证了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由于中共中央委员会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以党的军事委员会也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成为人大的专门委员会,从而实现军队的国家化,切实贯彻宪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的规定,杜绝任何个人或小集团以武力来干预党和国家的民主政治。

此方案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强化民主党派的参政议政的作用和地位。在新党章、新体制下,党的领导是通过人大的组织法、议事规则和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来实现的,根据人大的组织法和议事规则,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选举、罢免、制定法律、通过决议等工作都实行过半数通过的原则,因此当党委内的多数达不到人大常委会的过半数多数时,就必须寻求民主党派的支持才能达到人大常委会的过半数的多数,同理,党委内的少数也可以在民主党派的支持下达到人大常委会的过半数的多数,所以中国共产党必须与民主党派加强合作与协商,民主党派的参政议政的作用和地位必然被强化,这对于依法治国,对于民主自由,对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对于防止党一切“左”的和“右”的错误倾向,都有重要的意义。

此方案为实现国家的完全统一做好政治准备。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掌握国家的权力,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我国宪法中所讲的人民,必然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所以在中国完全统一问题上适用的宪法原则就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掌握国家的权力,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武装力量属于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服务。从宪法原则可以引申出中国领土和主权的定义: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拥有包括台湾在内的全中国的领土和主权,包括台湾在内的全中国的领土和主权属于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也就是说,中国的领土和主权的唯一所有者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中国的领土和主权的唯一归属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总的来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人民主权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中国完全统一就是要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为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行使人民主权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笔者认为,此方案为实现国家的完全统一做好民主与法治的政治准备,这种准备首先是中国共产党服从于人民主权和宪法的最高权威,保证人民民主自由权利,把大陆建设成为民主、自由、法治之区,这样包括台湾在内的全中国就是民主、自由、法治国家,届时,全中国就是一个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十三亿中国人民、56个民族构成的中华民族实现人民民主联盟的民主国家,在各方面人士的共同努力下,台湾人民一定会选举出代表来参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实现中国的完全统一。

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捍卫自身权威,从而维护宪法权威和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制度的实施。

全国人大常委会担负着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担负着保证宪法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的职责。在党章没有修改至与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制度完全协调并保证其实施的情况下,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各级人大内的中共代表、常委会内的中共委员应把人大内的党组织建设成为各级党的委员会,并领导各级人大常委会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保证社会主义制度实施:

第一,加强介入中宣部的工作,对公民、党员、军人、政府官员,特别是各级党委书记和宣传部长进行宪法宣传教育活动,务必要让全社会理解宪法规定的民主、自由、人大及其常委会主导的“一府两院”式的国家机关权力分立的社会主义制度,务必要理解捍卫党员权利和党的组织建设的新概念的民主集中制,务必理解捍卫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威是保证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

第二,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捍卫自身权威而保证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一方面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维护人大赋与总理、省长、市长、县长的行政权力,特别是国务院总理的最高行政权力,一方面要抵制政府及其各部门对于人大常委会的压力,撤销行政部门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从国有资产的监督与管理、从审计审查预算执行情况、从法院、检察院是否受到来自政府官员的干涉的调查等方面入手,进一步确立强化人大及其常委会主导的“一府两院”式的国家机关权力分立原则,捍卫人大及其常委会自身权威而保证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

第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主持修改中国共产党章程的工作,务必使新党章与宪法完全协调并保证宪法实施,务必使新党章与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主制度完全协调并保证社会主义制度的实施,务必使新党章能切切实实地保障广大党员的权力,并促成新党章尽快生效,促成把党的委员会建设在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尽快完成。

第四,加强介入中宣部工作,宣传人大选举法、人大代表法、人大组织法、人大议事规则、人大常委委员、人大代表、人大组织机构、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等等有关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情况。

第五,宣传好本届人大代表和委员中的优秀分子,搞好下一届的人民代表选举工作,要努力把各行各业的先进党员选进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进党的各级委员会,并淘汰不宣传宪法权威、不尊重宪法权威的、不切实覆行职务的代表和委员。

第六,从全国人大代表中增选一、二百名委员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增强常委会的功能和职责,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也应增选委员进入常委会。

全国人大代表和委员们担负着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而且都是党执政体制的改革的直接受益者,其中的中共代表和委员,他们更是人民民主和党内民主的结合,代表着拟议的新党章中体现的新党性,就是党员要成为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模范,要成为保证人民民主和公民自由的模范,要成为捍卫社会主义制度的模范。笔者认为,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中共代表和委员们的领导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多数代表和委员一定会推动党的执政体制的改革,而且国家主席胡锦涛、人大委员长吴邦国、政府总理温家宝都是由全国人大多数代表选举或决定产生的,所以党的执政体制的改革最有可能在胡锦涛、吴邦国、温家宝的支持和领导下顺利完成,总的说来,共产党人为真理而奋斗,要求真务实,要实事求是,想当年,为了民主和自由、为了人民的解放事业,共产党人抛头颅、洒热血,建立了人民当家做主的共和国,现如今,共产党员绝不能做权力的奴隶,臣服于权力的淫威,党员必须掌握党组织的权力,做党组织的主人,推动组织制度和执政体制的改革,以中共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设常务运作来把民主与自由还给党,以中共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方式把民主与自由还给人民,维护人民主权和宪法的最高权威,维护社会主义制度。笔者认为,推进改革的进程也是人大代表和委员由少数支持到多数支持的过程,当多数人大代表、委员支持改革时,支持保证宪法权威与实施时,支持新党章时,改革将是无往而不利,中国共产党的新党章一定会产生,一定能达成党的执政、人民民主和依法治国的完美统一,一定能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民主、高度自由的社会主义宪政国家。

删除 快速回复 引用 举报     17楼 221.208.130.* 发表于 2007年8月4日 23:27:20
爱因斯坦: 国家是为人而设 人不是为国家生存

 

爱因斯坦:不允许自己沉默

不可能有第二个人能够获得这种殊荣了,人们总是在寻找各种可能的时机纪念他———阿尔伯特·爱因斯坦,以至于他自己对此也曾感到困惑:“为什么谁都不了解我,又人人都喜欢我?”

  “依我看,学校若是主要以恫吓、威胁和人为的权威教学,那是最坏的”

  爱因斯坦并不是个早慧的孩子。1879年3月,他出生于德国小镇乌尔姆一个普通的犹太家庭。他的父亲经营一家小型电器修理制造厂。对于这第一个孩子,父母没有很高的期许。但当阿尔伯特到四岁还不太会说话时,他们还是不免有些着急。那时,他们的第二个孩子,阿尔伯特的妹妹,已经喋喋不休。

  阿尔伯特也不喜欢和其他男孩子在一起跑跳打闹,尤其厌恶小伙伴们酷爱的军事游戏。大部分时间,他都一个人躲在一边安静地玩积木,耐心地搭出钟楼啦、教堂啦、市政厅啦,还常常自己创造出许多玩法。比如,他喜欢用卡片搭房子,能一直搭到十四层楼高。他看着自己的“建筑”时,便感到创造的快乐。

  上小学后,和其他孩子一样,阿尔伯特接触了宗教。他被《圣经》里的故事所吸引,为教堂里的气氛所感染。他甚至自己写了一些歌颂上帝的短诗,配上音乐,在上学和放学的路上,轻轻哼唱。

  但作为一个犹太孩子,在19世纪末的德国,他受到了同学的排挤。沉默的、孤独的阿尔伯特并不太明白事情的缘由。他专心地听讲,耐心地应付学校的课程。10岁时,他进入了古典氛围很浓的路德中学。

  对爱因斯坦的人生起关键作用的几年,便是这之后的几年。

  爱因斯坦的叔叔是一个对科学有强烈兴趣的人,与他父亲一同经营小电器厂。在电力工业刚刚兴起时,他们便开始生产发电机、弧光灯、白炽灯和电话。在叔叔的影响下,爱因斯坦从小对动手的技术和抽象的数学都非常感兴趣。10岁以后,当地的一位医科大学学生塔尔穆德每周末到爱因斯坦家做客,常常给小阿尔伯特带些科学和哲学的书籍。

  12岁时,爱因斯坦便读完了《欧几里德几何》,并自己证明了毕达哥拉斯定理;13岁时,他读了康德的哲学名著《纯粹理性批判》,不时与塔尔穆德讨论其中的问题;在塔尔穆德的劝告下,他读完了长达12卷的《自然科学通俗读本》,其中汇集了有关动物学、植物学、天文学、地理学等方面的科学知识,更重要的是,他明白了自然现象有其固有规律。这些书籍中止了爱因斯坦的宗教信仰。

  67岁时,他写道:“由于读了通俗的科学书籍,我很快就相信,《圣经》里的故事有许多不可能是真实的。其结果就是一种真正狂热的自由思想,并且交织着这样一种印象:国家是故意用谎言来欺骗年轻人的……这种经验引起我对所有权威的怀疑,对任何社会环境里都会存在的信念完全抱一种怀疑的态度。这种态度再也没有离开过我……

  “我很清楚,少年时代的宗教天堂就这样失去了,这是使我自己从‘仅仅作为个人'的桎梏中,从那种被愿望、希望和原始感情所支配的生活中解放出来的第一个尝试。”

  第二个尝试在他16岁时到来。他所就读的学校渗透了浓厚的军国主义精神,这使他感到窒息和痛苦。

  他在回忆这段时间时说:“对我来说,小学老师好像是士官,中学老师好像是尉官。”

  少年阿尔伯特选择了一种独特的反抗方式。晚年时,爱因斯坦有时会笑嘻嘻地告诉别人他在中学时的这个故事。一天,一名教师对他说,假如这个孩子不在他的班上,当老师的会更快活一些。爱因斯坦回答说他没做错任何事。老师说:“是的。但是你坐在后排并且那样微笑着,这侵犯了班级对教师所必有的尊敬。”

  他没忍受更久。1895年,在他父母因生意失败移居米兰后不久,16岁的爱因斯坦自作主张,离开学校去了意大利。1936年,他写道:“依我看,学校若是主要以恫吓、威胁和人为的权威教学,那是最坏的。这种教学方法摧残了学生们的健康感情、诚恳正直和自信心,培养出来的是唯唯诺诺的庸碌之辈。”

  这种厌恶如此强烈,以至他根本不想再与他的出生地有任何联系。他求父亲为他申请放弃德国国籍。1896年,申请获准。

  “你在自己短暂的生涯中,曾以孩子般的喜悦,赞赏一切明朗而有理性的东西”

  因为投考苏黎世理工大学失败,爱因斯坦勉强同意到瑞士的阿劳中学完成未学完的高中课程。但他对教育的成见很快就消失了。阿劳中学提倡教师有选择教学方法的自由,因此课上得十分有趣,学生们可以在实验室独立工作,高年级学生对各种社会问题也极为关心。

  正是在这里,爱因斯坦产生了那个对他的学术成长颇为重要的想法:如果一个人以光速跟着光波跑,会出现什么情况?

  后来,爱因斯坦称阿劳中学为“高等教育中最令人喜爱的样板”。“人不是机器,要是周围环境不允许他襟怀坦白、畅所欲言,人就不会生气勃勃!”

  这种对教育和学校的希望,在他上大学后很快又消失了。他很快便决定,不再傻傻地坐在课堂上听课,而将大部分时间花在了实验室里,并开始阅读著名物理学家的著作。苏黎世理工大学的本科四年,只有两次考试,依靠借阅同学的笔记,他通过了,但这依然使他感到厌恶,为了应付考试,他不得不记了一堆垃圾,使得“每考完一次试,就会难受半年”。

  爱因斯坦的求学经历,使得他对教育有格外深切的感受。成名以后,他多次应邀对教育问题进行演讲或写文章,在他的认识里,学校教育的首要目的,是“发展独立思考和独立判断的一般能力”,“而不应把获得专业知识放在首位”。“通过专业教育,他可以成为一种有用的机器,但是不能成为一个和谐发展的人……他必须获得对美和道德上的善的鲜明的辨别力。否则,他———连同他的专业知识———就更像一只受过很好的训练的狗,而不像一个和谐发展的人。”“这些宝贵的东西,是通过同教育者亲身接触,而不是———至少主要不是———通过教科书传授给年轻一代的。”

  除去在阿劳中学的1年,爱因斯坦没有更多的机会享受这种理想的教育。但他还是通过某种方式自我实现了。

  1901年,爱因斯坦大学毕业,但学校不喜欢他的独立,不同意留任他为教师。同时,由于家里人反对他和大学同学玛丽琦结婚,他与家庭的关系也非常紧张。他开始了艰难的谋生。先是在一家技术学校任代课教师,后来又找到一份为期3个月的家庭教师工作。

  1902年2月,伯尔尼的报纸上,以这样一种方式,第一次出现了爱因斯坦的名字:“阿尔伯特·爱因斯坦愿为大学生或中学生完全私人地补习数学和物理学……”

  在这之前,爱因斯坦已经发表了两篇学术论文,但显然,他还是个无名之辈。注意到这条广告的,只有两个大学生。但爱因斯坦没能靠这种方法赚到钱,因为他们三个人聊得过于投机,而使授课变成了长时间的讨论和共同学习,三个人开玩笑地将这个小团体称为“奥林匹亚科学院”,爱因斯坦被任命为“院长”。

  在三年多的时间里,他们的视野中充斥了马赫、休谟、安培、黎曼、狄更斯、塞万提斯等人的哲学、科学和文学作品。他们被思想的交流迷住了,经常为某一页、某一句话争论,争论持续到深夜,甚至一连几天。

  从某种程度讲,奥林匹亚科学院就是爱因斯坦心中理想的学校。他终生都对这个“幸福时代”充满感念。逝世前两年,他给当年的另一位“院士”写了一封信,开头即是:“致不朽的奥林匹亚科学院:你在自己短暂的生涯中,曾以孩子般的喜悦,赞赏一切明朗而有理性的东西。我们创立了你,为的是要同你的那些傲慢的老大姐们开玩笑……”

  “别的人如果感到自己在思想上如此孤立,便会极其痛苦,爱因斯坦却不然”

  在创立奥林匹亚科学院的那一年,经人介绍,爱因斯坦终于获得了伯尔尼专利局三级技术审查员的工作———一份正式的全职工作,终于不用再为生存而发愁了。他热爱那份工作,并一直工作到1909年。

  宣告物理学革命的论文便是这个26岁的专利局小职员在100年前提出的。那一年,爱因斯坦一共写了6篇论文,发表了5篇。其中一篇题为《论动体的电动力学》,便是后来众所周知的“狭义相对论”,它彻底抛弃了传统的时空观念,从而使经典力学只成为相对时空中的一个特例。发表这篇文章三个月后,爱因斯坦又写了一篇作为推论的短论文,提出了著名的E=mc2,它的发现,使当时困惑所有物理学家的问题迎刃而解,如:放射性元素为何能不断释放出大量能量,太阳为何能长久地发出如此强烈的光和热等,也为核能的释放和利用提供了理论基础。

  当然,并没有太多的人愿意和爱因斯坦一样抛弃固有的思维习惯。据说,当时全世界能够理解相对论的人,只有12个。

  由于名字频繁地出现在物理学杂志上,爱因斯坦渐渐有了些名气。他终于获得了博士学位,又得以在几所大学任教,先是在苏黎世,然后是布拉格,后来又去了柏林。但他并没因此而恢复自己的德国国籍。

  遗憾的是,他到达后4个月,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了。也正是从这时起,爱因斯坦开始了他作为和平主义者、民主主义者和人权主义者的生涯。

  1914年,德国一批最有声望的知识分子发表了一篇为德国侵占比利时的行为辩护的《文明宣言》,德国几乎所有的文化名流都签了字,包括哈伯、伦琴、普朗克、菲舍尔等93个人。这份宣言后来被称为是“真正知识分子的无耻宣言”。

  签名者里,没有爱因斯坦。

  几天后,爱因斯坦在另一份反对《文明宣言》的文件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这份文件题为《告欧洲人民书》,提出:“欧洲必须联合起来保护它的土地、它的人民和它的文化”,要开展一个“声势浩大的欧洲统一运动”,“努力去组织欧洲人联盟”。

  这份宣言在柏林大学的教职员工中传阅了,但只有4个人敢签名。与93人的庞大对手相比,它根本没有发表的可能。但爱因斯坦没有气馁,参加了反战组织“新祖国同盟”。1915年3月,他写信给罗曼·罗兰说:“在我们欧洲,300年紧张的文化工作,只引导到以民族主义的狂热来代替宗教的狂热,后辈人能感谢我们欧洲吗?许多国家的学者作出的举动,似乎他们的大脑已被切除……如果你认为我微薄的力量有所裨益,请随便使用吧!”

  半年后,罗曼·

罗兰特地与爱因斯坦会面。他在日记中这样写道:“爱因斯坦对于他所出生的那个国家的判断令人难以置信地超然、公正,没有一个德国人具有如此的超然、公正。”但会见结束后,罗兰有些困惑:“在这个梦幻般的岁月里,别的人如果感到自己在思想上如此孤立,便会极其痛苦,爱因斯坦却不然,他刚才还笑呢。”

  爱因斯坦并没因战争而停止自己的研究。狭义相对论发表10年后,广义相对论问世了。

  1919年11月,广义相对论在一次对日全食的观测中得以证实,爱因斯坦终于成为全世界都知道的名字。此前,从未刊登过任何关于爱因斯坦的报道的《纽约时报》也破天荒发表了一篇有多行标题的文章:“天上的光线全部是弯曲的/科学界人士或多或少激动地盼望日食观测结果/爱因斯坦理论获胜/星体并不在它似乎存在或被算定存在的地方,但谁也用不着担心/一本给12个智者读的书/世界上没有人能够理解它,大胆的出版商接受此书时爱因斯坦如是说”。

  爱因斯坦一下子成了众人瞩目的中心。他不断被邀请参加各种活动、发表演讲。慕名而来的人似乎一下子从世界各地涌到他家门口,还有一些人来寻求经济上的帮助。但实际上,他只有极少几次在公开场合露了面,目的是为慈善机构募捐。有时,他会开玩笑地对妻子说:“这次你把我卖了多少钱?”

  这时,在爱因斯坦的思想里,这些社会活动与他向往的宁静生活发生了巨大的矛盾。他不希望以往的生活被打破,但同时又永无休止地感受到科学家对人类的责任。“对人类及其命运的关心肯定始终是一切技术努力的主要兴趣,在你们埋头于图表和方程时,永远不要忘记这一点。”

  “我的政治理想是民主。让每一个人都作为个人而受到尊敬,而不让任何人成为崇拜的偶像”

  他的确有很多事想要关心。

  1920年后,德国民族主义抬头,排犹势力甚嚣尘上。有人在柏林报纸上两度宣称要谋害爱因斯坦。他的相对论在德国也受到批判。但爱因斯坦并不担心这个。他关心的是能否永远地消灭战争,并为此到处奔走呼号。

  1921年,爱因斯坦在接受一次采访时说:“科学正在受到战争的可怕后果的伤害,但是应该首要考虑的是人类……直到文化、商业和工业中的国际主义得到重建时,才能有和平。战争的创伤才能治好……”

  1922年,他应邀参加了国际联盟的“知识分子合作委员会”,并在两年后正式出席了一次会议。1926年,爱因斯坦甚至给一份报纸写了一篇介绍这个委员会的工作情况的文章,目的是让公众了解他们的努力。直至1930年,他坚持每年都出席委员会的会议,直至后来对它彻底失望,认为“它是我所参与过的最没有效率的事业”。

  之后,爱因斯坦便到处宣传他的反战观点。他的和平主义已从局限于文化领域迈向了更激进的原则。1930年,他发表文章《我的世界观》,说:“我的政治理想是民主。让每一个人都作为个人而受到尊敬,而不让任何人成为崇拜的偶像……我完全明白,一个组织要实现它的目的,就必须有一个人去思考,去指挥,并且全面担负起责任来。但是被领导的人不应当受到强迫,他们必须可能来选择自己的领袖……“在人生的丰富多采的表演中,我觉得真正可贵的,不是政治上的国家,而是有创造性的、有感情的个人,是人格;只有人才能创造出高尚的和卓越的东西,而群众本身在思想上总是迟钝的,在感觉上也总是迟钝的。“由命令而产生的勇敢行为,毫无意义的暴行,以及在爱国主义名义下一切可恶的胡闹,所有这些都使我深恶痛绝。在我看来,战争是多么卑鄙、下流!”

  1931年,他接受《纽约时报》采访时说:“我首先承认我的政治信念:国家是为人而设立的,而人不是为国家而生存。这对科学也适用。“国家应是我们的仆人;我们不应该是国家的奴隶。当国家强迫我们去服兵役时,它就违反了这一原则,特别是由于这种服役的后果就是去屠杀别国的人民或妨害他们的自由。确实,只有在有助于人的自由发展时,我们才应该为国家作出这种牺牲……“有人主张精神裁军应当走在物质裁军的前面。他们还进一步很明确地说,国际秩序最大的障碍是那个被可怕地夸大了的国家主义精神,这种精神取了一个好听的但却是被滥用了的名词:爱国主义。在最近一个半世纪中,这个虚假的偶像到处产生了很坏的和极其有害的影响。“国家的最高使命是保护个人,并且使他们有可能发展成为有创造才能的人。”

  这一年夏天,爱因斯坦授权建立了“爱因斯坦反战者基金”。第二年,他又在一份致德国社会党和共产党的呼吁书上签名,促使他们联合起来,以阻止德国“变成法西斯的可怕危险”。这个警告太晚了。1933年1月,希特勒成为德国总理。

  两个月后,54岁的爱因斯坦再一次作出了“离开德国”的决定。他在纽约举行的一个记者招待会上,谴责了法西斯纳粹的暴政,称其为“命令主义的强权政治”。他的德国挚友冯·劳厄写信劝他在政治问题上要明哲保身。爱因斯坦回信说:“我不同意您的看法,以为科学家对政治问题———在较广泛意义上来说就是人类事务———应当默不作声。德国的情况表明,这种克制会招致:不作任何抵抗就把领导权拱手让给那些盲目和不负责任的人。这种克制岂不是缺乏责任心的表现?试问,要是布鲁诺、斯宾诺莎、伏尔泰和洪堡也都是这样想,这样行事,那么我们的处境会怎样呢?我对我所说过的话,没有一个字感到后悔,而且我相信我的行动是在为人类服务。”

  这种公开的顶撞使纳粹恼羞成怒,他们抄了爱因斯坦在柏林的家,同时将他的另一处别墅收归国有。爱因斯坦的第二任妻子爱尔莎怕极了,写信给朋友:“我的丈夫不允许自己沉默,任何东西都不能阻止他发表自己的想法。他仍然忠于自己,而我的孩子在那边,这种忧虑几乎要使我神经错乱了。”

  爱因斯坦花了大量的时间帮助那些逃难的犹太人。他在音乐会上表演,并十分骄傲地为犹太难民募集了6000美元;当他相信能够增加一位流亡的德国画家的声望时,就主动要求这位画家给他画像;他为许多贫困的陌生人担保;他的推荐信已失去了影响力,因为他写得太多了,警察甚至在一个江湖郎中的家里发现了一封……

  他本是个绝对和平主义者,但面对战争的危险,他说:“为了保卫公理和人民的尊严而不得不战斗的时候,我们决不逃避战争。”

  正是在这种转变下,1939年8月,因忧虑纳粹德国率先研制成原子弹,爱因斯坦在给美国总统罗斯福的信上签了名,指出:“……有可能制造出一种威力极大的新型炸弹,能轻易地把整个港口连同附近地区一起炸毁,我的义务是提请您注意下列事实和建议……”

  这封信开始了美国著名的“曼哈顿工程”。6年后,日本广岛和长崎受到原子弹轰炸,死伤20万平民。当爱因斯坦从广播中听到这条消息时,惊呆了。他只说了一句:“我真痛心。”

  馀下的生命中,他不时地会回想起这一时期,并深深地悔恨。有一次,在普林斯顿的办公室里,说起这件事时,爱因斯坦迅速地转过脸去,将目光投向远处的山谷和树林,然后,似乎在对他所注视的树梢说话,他低声地、若有所思地、一字一顿地说:“是的,我按的按钮……”

  但事实上,在德国投降之后,爱因斯坦便立即给罗斯福去了第二封信,建议:鉴于美国制造原子弹的理由已不存在,应停止制造和使用这种武器。不幸的是,罗斯福收到这封信时已经病危,还没来得及看,便去世了。

  “宪法的力量完全在于每个公民捍卫它的决心”

  爱因斯坦馀生的大部分精力都用来纠正他所犯的这个“最痛心的错误”。

  1947年,他在联合国大会上说道:“今后若干年内,自然科学家的态度将决定人类文明的命运。人类终于懂得,当前的任务是什么,这就是寻求谅解,为的是实现各国人民间、不同信仰的各民族间的彻底谅解。”

  第二年,他发表了一份《致知识分子的信》:“由于我们科学家可以决定悲剧重演,加剧屠杀手段的恐怖局面,我们肩负着神圣义务,必须全力制止为残酷目的而发明武器去用于残杀。什么是我们更加重要的任务?我们心中所热望的社会目标又是什么?”

  无论如何,现实的社会目标丝毫不是爱因斯坦所热望的那一个。冷战开始,美国麦卡锡主义盛行,大批知识分子被怀疑对美国不忠而受到迫害。1953年,纽约一位教师写信给爱因斯坦,说自己受到美国众议院“非美活动委员会”的传讯,请教他该怎样应对。

  爱因斯坦回信写道:“我国知识分子所面临的问题是非常严重的。反动政客在公众面前虚晃着一种外来的危险,借此来引起他们怀疑一切理智的努力。到目前为止,这伙人得逞了,现在开始来禁止教学自由,对一切不肯证明自己顺从的人,就剥夺他们的职位,也就是说要饿死他们。“为了反对这种罪恶,只居少数的知识分子应当怎么办?老实说,我看只有照甘地所主张的那种不合作的革命办法去办。每一个受到委员会传讯的知识分子,都应当拒绝作证,……如果有足够多的人下决心采取这种严肃的步骤,他们就会得到胜利。否则,我国知识分子所应得到的,决不会比那个为他们准备着的奴役要好多少。”

  在信末,爱因斯坦特地注明:“此信没有必要被认为是‘机密'的。”

  这封信最终在报纸上发表,并导致公众意见的爆发。麦卡锡称任何接受爱因斯坦建议的人都是“美国的敌人”;报纸社论评价他此举是不负责任的,“把自己放进了极端主义者的范畴”;同意和反对的信件大量出现在各种报纸上。但是,确实有两个中学教师在被传讯时拒绝答复,并引用了爱因斯坦的信。

  大半年之后,爱因斯坦才给出一段比较完整的陈述:“在原理上,每个人都同样地卷入到宪法权利的保卫之中。然后,最广意义的知识分子却处于一个特殊地位上,因为,感谢他们所受的特殊训练,他们对公众意见的形成有其特别强烈的影响。这就是那些将会把我们引到独裁政府的人们特别关心对这一群人的恐吓和钳制的原因。因此,在这种局面下,对知识分子来说特别重要的就是尽他们的责任。我认为这种责任就是拒绝与任何违反个人宪法权益的行动合作。“宪法的力量完全在于每个公民捍卫它的决心。”

  此时,他的健康状况已不是很好,但他仍然继续坚持“统一场论”的研究,以及参与一些精力允许的社会活动。

  1953年冬,芝加哥律师“十诫会”决定授予爱因斯坦人权奖。他不能前来,写了一封信供宣读:“在长期生活中,我把我的全部精力都用在追求对物理实在的结构稍微深入一点的了解。我从来没有做过系统的努力去改善人类的命运,去同不义和暴政斗争,或者去改进人类关系的传统形式。我所做的仅仅是:在长时期内,我对社会上那些我认为是非常恶劣的和不幸的情况公开发表了意见,对它们保持沉默,就会使我觉得是在犯同谋罪。”

  1955年4月18日凌晨,阿尔伯特·爱因斯坦平静地离开了人世。就在去世前几天,他还签署了由罗素起草的《罗素-爱因斯坦宣言》,呼吁各国政府“寻求和平办法解决一切争端”。

  这位终生反对权威、追求民主和自由的科学家生前曾说:“我自己受到了人们过分的赞扬和尊敬,这不是由于我自己的过错,也不是由于我自己的功劳,实在是一种命运的嘲弄。”

  因此,他留下的遗嘱是:不举行任何葬礼,不修坟墓,不立碑或任何纪念性标志,骨灰由亲友秘密撒向天空……“

  在1922年,爱因斯坦作为哪个国家的科学家获得诺贝尔奖,成为关系国家荣誉的问题。爱因斯坦声明自己是瑞士公民。

  然而在2005年,德国政府纪念他的方式是,决定将爱因斯坦的政治信条刻在政府大楼上:

  “国家是为人而设立的,而人不是为国家而生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