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霆ATM机案:民意为何逐天涯许霆ATM机案:民意为何逐天涯 2007年12月23日12:30 来源: 南方都市报 作者:何兵 发表评论(1)支持(1)反对(0) 我是在天涯社区里看见网友的热评,才留意许霆ATM机案。基本案情是:许霆用自己的工资卡到ATM机上取款,发现ATM机出错,遂多次取款达17.5万元。广州中院以盗窃金融机构为由,判其无期徒刑。网友们热议此案,一是因为判决太狠,考验全民的良心;二是因为法律上扑朔迷离,考验全民的智商。 对于ATM机属于金融机构,官民皆无异议。争点在于,许霆的行为是否属于“秘密窃取”?学界通说认为“秘密窃取”是指“采取不易为受害人发现的方式,在受害人不能当时发现的情形下取得他人的财物”。鉴于读者并非都是法律行家里手,容我略加申述。 所谓“不易为受害人发现”是指行为时,不容易被受害人发现,并非指“不为受害人发现”。有些笨贼技术不过硬,行窃时会被人察觉,但如果被害人因为胆怯而假装不知的,仍构成盗窃。由此可见,成立盗窃罪关键在于犯罪分子“自以为人们不知”,至于受害人事实上“知”或“不知”,通常无关定性。 许霆在多次取款时,内心以为银行可能不知,主观形态符合盗窃。但问题的复杂性在于,如果没有ATM机的主动配合,许霆无法完成侵占行为。更头痛的是,由于ATM机出现故障,导致许霆实际上可以公开地实施侵占,无须秘密进行,即使许霆身后立着警察,他也不知道许霆的卡里没钱!许霆的客观行为以及ATM机的表现,又与盗窃罪有所不符。问题出在ATM机犯傻,把钱不当钱,“同意”给付。对于相对人错付的,民法上以“不当得利”责令返还,民间俗称“多退少补”,法律上不以犯罪论处。对于不当得利数额巨大又拒不返还的,刑法上无专项规定,某些法院以“侵占罪”解决之。 许霆得款后远走高飞,民法上构成侵占财产,但能否构成刑法上的侵占罪?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许霆远走高飞,属于拒不返还,似合侵占罪。但由于这笔钱并非银行交给许霆保管,也非银行遗忘物或埋藏物,犯罪客观方面又有不符。 许霆的行为貌似盗窃罪又貌似侵占罪,出现归类难题,病在立法出现瑕疵,没有告诉法官们,一旦ATM机犯傻如何处置。大千世界无奇不有,法律瑕疵屡见不鲜。某国有一起趣案:法律对“蔬菜”和“水果”定有不同关税,结果海关碰上了“西红柿”!进口国人民一向认其为“水果”,出口国人民一向认其为“蔬菜”,海关一筹莫展。这东东究竟是水果还是蔬菜?当你用它做闲食,它就是水果;当你用它做汤,它就是蔬菜。也就是说对于某些事物,你说它是什么它就是什么,关键看你怎么说! 案件出现归类难题时赖法官来解释——“嘴大就是政策”。法律解释的要义是“衡平”,即平衡各种利益,求得中正结果,民间称为“一碗水要端平”。本案判处无期,则民心不服;如果无罪释放,则纵容不法。本案可以考虑通过对侵占罪中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作扩大解释,求得衡平。“他人交给”法理上包括“他人自愿交给”和“他人错误交给”。ATM机错付款可视为“他人错误交给”,从而以侵占罪处以轻刑。我必须承认,这样的解释确实勉强,但弥补法律漏洞,谁能天衣无缝? 本案更重要的是,为什么法官的判决民间死活不服?焦点无非是量刑太狠,有失公允。查,广州中院副院长肖平受贿18万,判三年有期徒刑;查,广东高院院长麦崇楷受贿106万,判有期徒刑15年。而一个并无前科的良民,因一时贪欲侵占17万元,就被处以无期!青春、爱情、事业毁于一旦;他的亲人将生活在阴霾中,直到永远。从社会现状来看,能够贪污受贿的,主要是官员,而盗窃犯罪的,主要是平民。就社会危害性而言,显然前者大于后者。我国刑法对两者定罪量刑已有不公,而法院执法时再施重手,无异于雪上加霜,民心如何能服?量刑过重也许可以增加畏惧,但同时也平添仇恨。 从各地法院一再呈现的误判中,不难读出法院与权力阶层惺惺相惜,而不是与普通百姓心心相印。正是因为司法不能有效地体贴民意,导致人们只能借助天涯社区等网站来表达心意,——民意已然在天涯。因此,如何确保“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政治宣言,在司法制度上得到贯彻落实,就成了当今社会的头等大事。个人认为,最佳方案是修订我国的陪审法律,激活人民陪审制,激活“人民陪坐员”,让人民群众直接坐上法庭,真实有效地与职业法官共同司法。 一个被遗忘的事实是,建国初期,我国有20多万人民陪审员;一个公知的事实是,英国的陪审制实行了800年,他们誉之为“自由的明灯,宪法的车轮”。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本版言论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责任编辑:谢剑) 柜员机取出假钱--->银行无责 网上银行被盗--->储户责任 柜员机出现故障少给钱--->用户负责 柜员机出现故障多给钱--->用户盗窃,被判无期 银行多给了钱--->储户义务归还,不归还,犯侵占罪 银行少给了钱--->离开柜台概不负责 银行占用户便宜,银行无责用户负责 用户占银行便宜,就是犯罪 银行=流氓机构 声明:转发不会送你Q币,但如果你是有良知的,觉得作为消费者,全中国十三亿储户不公平的,请转发。----抗议银行霸权行为! 原帖由116.204.58.*于12/25/2007 10:37:00 PM发表 柜员机取出假钱--->银行无责 网上银行被盗--->储户责任 柜员机出现故障少给钱--->用户负责 柜员机出现故障多给钱--->用户盗窃,被判无期 银行多给了钱--->储户义务归还,不归还,犯侵占罪 银行少给了钱--->离开柜台概不负责 银行占用户便宜,银行无责用户负责 用户占银行便宜,就是犯罪 银行=流氓机构 声明:转发不会送你Q币,但如果你是有良知的,觉得作为消费者,全中国十三亿储户不公平的,请转发。----抗议银行霸权行为! 柜员机取出假钱--->银行无责 网上银行被盗--->储户责任 柜员机出现故障少给钱--->用户负责 柜员机出现故障多给钱--->用户盗窃,被判无期 银行多给了钱--->储户义务归还,不归还,犯侵占罪 银行少给了钱--->离开柜台概不负责 银行占用户便宜,银行无责用户负责 用户占银行便宜,就是犯罪 银行=流氓机构 声明:转发不会送你Q币,但如果你是有良知的,觉得作为消费者,全中国十三亿储户不公平的,请转发。----抗议银行霸权行为! 只要你家不上锁,我就可以大摇大摆地到你家搬东西,谁让你忘了关门,我帮你保管呢,呵呵!!! “保管”说和“一审法官的判决”都是一丘之貉、一样的荒诞! 或许是许本人对其遭遇的反讽而已,也仅此而已。 不过在这起案件当中 仍然坚持无罪判决!! 仅仅执著于对许霆自我辩护之误的道德谴责,必然会遮蔽了对许霆案过程中存在的最本真的疑问 事实上,笔者说“许霆自辩的可笑”是最叫人心酸的笑,道理还在于穷人法律救济途径的贫瘠。在一个现代社会,任何人都有为自身行为辩护的权利;任何人也都有需求外部辩护帮助的权利。可通观整个案件,无论是许霆,还是许霆的辩护律师,都没能实现最大程度上为许霆辩护的权利。 许霆的辩护律师杨振平表示,在重审开庭前几天,他意外摔伤进而施行了手术,随之就接到法院通知,次日拿到笔录,第三天就开庭了,其间都没有机会与许霆会面,更别提知道他要在庭上说什么了。杨振平告诉记者,最后一次见到许霆是在年前,距今已有一个多月了。显然,杨振平没能完全履行自身的职责——开庭前与被辩护人充分交流、沟通,进而达成一致。更叫人心寒的是,就连杨振平律师也认为自己被辩护人的自辩很可笑,这像一个称职合格的律师说的话吗? 进一步说,相比那些贪官、黑社会老大为自己请来的庞大律师团以及这些律师前后周密的服务,相比那些贪污受贿动辄数千万也不过被判无期徒刑的贪官,在出错的ATM帮助下多取了17多万元且并未对社会造成巨大危害就被一审判处无期徒刑的许霆,他的遭遇所呈现给我们的不正是赤裸裸的权利分化吗? 许霆案集纳的民意诉求落点,并非简单停驻于许霆这一个体 命运遭际之上的,而是在于许霆案背后的司法公正 许霆在法庭上那种很不得人心的表现,只不过是一个微不足 道的插曲,应归于道德层面的内容。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 归法律。因此,公众期待许霆案的二审,则应该是对此前量 刑行为可能存在的不当进行纠偏,并藉此来引领对相关司法 缺陷的及时弥合。 许霆案暴露了当前立法、执法以及审判等众多环节存在漏洞 ,才使得这起案件成为公众极其关注的“影响性诉讼”。 缺德源于不公正,缺水源于不平衡 我们当初既不是因许霆可爱而在法网之外另辟一片收留地,那么今天也不是因为他的某些可憎而彻底地抛弃, 法律并不能自动纠错,而再好的法律也需要有道德的人来信任并执行才能完美, 现在并不是迎来结果的时候,一切才刚刚开始。 关注许霆案,多点法律精神,少点娱乐精神,在事关人的权利的案例中,每一个人都不是看客。 判的是重了,银行也要承担 许霆说他是坦荡荡的,我相信他指的是 在去银行的路上,因为当时他只是去做一桩极为平常的交易。问题是出在交易结果上,交易结果是明显不合理。(其实交易结果的合理性是另一个法律问题。)正是这极不公平的结果才导致大家看法上的分岐。 我相信法官、检察官对许霆第一次交易都无异议,他们忿忿不平的是许霆后面的明知故犯行为。 举了例子,某超市某台收款机出了故障,它对顾客的购买物扫描后,合计收款结算上只按千分之一计。 顾客第一次购物时,当然纯属“偶然”, 事后,“明知”情况下,又170余次疯狂购物。许霆后来取钱时的心理,肯定和疯狂购物顾客的心理是一样的。这应该算什么性质的行为?大家冷静想想就明白了。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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