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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的公平与公正

举报删除 精华 加锁 置顶 快速回复 引用   楼主 61.49.126.*发表于 2007年12月28日 13:28:10
本帖地址:http://bar.hexun.com/d/2497345.html 复制 收藏
该杀鸡时就杀鸡,用不着给猴看!该杀猴时就杀猴,那是猴自找的!

有人发现银行ATM自动取款机存在漏洞,盗窃17.5万元外逃一年,一审被判无期。和众多贪官贪污受贿款额动辄上百万上千万乃至上亿元的处理结果相比较,人们不难发现,贪官腐败的机会成本是很低的。

于是,包括本人在内的众多网友,都提出了加大惩治贪官的设想和建议。比如:降低贪污贿赂起刑点,提高单位额度的量刑标准,严肃死刑、死缓、无期徒刑的处理,加大对减刑、保外就医的管理力度,对职务犯罪实行罚款并进行无穷追缴,对职务犯罪实行被告人支付诉讼费用等等。以此提高提高腐败的机会成本,增强惩处腐败的震慑力,警示教育更多的人,也就是说让人不敢贪。

那么,对贪官的惩处更加严厉之后,社会能不能变得廉洁高效呢?作为主张从严治腐的人之一,有时也难免有所困惑。大家都知道,自从刘邦“约法三章”之后,“杀人倘命,欠债还钱”的观念深植人心几千年。但是,为什么还会出现杀人的呢?情形有六:一是激情犯罪,难以控制自己的情绪,一时想不开,做出后悔一生的事;二是为了掩盖自己的其他罪行,为逃避处罚,迫不得已杀人灭口;三是已经身负命案,多拉几条人命垫背也无所谓;四是有保护伞,认为足以逃脱法律制裁;五是侥幸心理,觉得自己不说没人知道;六是过失杀人,实属无意。

可以说,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何其相像。其心理无外乎八:一是懒惰松懈不懂法,受外界环境一些腐败现象影响捞外快的混沌心理;二是不知不觉,被人以“人情往来”和“友谊”、“哥们意气”掩盖之下的糖衣炮弹拉下水的江湖心理;三是天知地知,你知我知,别人谁知,自认保险秘密巧妙的侥幸心理;四是不成功则成仁式的赌徒心理;五早已不是“处贪”,习以为常的死猪不怕开水烫心理;六是认为自己权高位重,业已无人能管,或者“俺上面有人”式的狂妄心理;七是人不为已、天诛地灭,有权不用、过期作废式的政客心理;八是已经做好一有风吹草动就叛国出逃,甚至是共产党很快完蛋的汉奸心理。

以上好像可以得出三个结论:一是严刑酷法不足以保障廉洁,你朱元璋的人皮警示也没能让大明王朝一统万年;二是杀鸡给猴看,只能起有限作用;三是从源头治理腐败,需要进一步完善机制和加强思想教育。建立在这三个结论之上,对于廉政建设的思考结果,只能是严刑峻法不过“剪子包袱锤,咱看谁倒霉”而已!

看到这里,有些已经暴露的贪官和暂未暴露的潜贪官,肯定会鼓掌叫好。如果让他们对自己的职务犯罪分析原因,肯定是八种心理的前三者,也就是说“混沌心理”“江湖心理”“侥幸心理”,绝对不是后五者,即“赌徒心理”“死猪心理”“狂妄心理”“政客心理”“汉奸心理”。

在法庭上,有多少贪官声称自己是农民的儿子,力图和农民攀上交情,无非是假装正经,妄图减轻对自己的刑罚。哪个农民的儿子能如此胡作非为,好像是农民爹娘没教育好自个的儿女。为了十多亿农民、几亿工人,咱得讨个说法。不能因为贪官的行为没有具体被害人,公家的事没人盯着上告,就比那个偷了银行17.5万元的“小偷”处理的轻。

贺国强同志提出的“两个并存”必然会长期存在,在此情况下,源头治理腐败和健全完善机制是必须的。但是,严刑峻法同样是彰显社会公平的途径。哪能因为“杀鸡骇猴”一个典型式的、样板式的、反面教材式的俗语,就坏了我们治腐大计。这个逻辑怪圈,一定得跳出来。杀鸡就是杀鸡,那是它应得的。到时候杀猴,同样是猴自找的,该杀就杀!
网民还将此案的判罚与一些官员腐败案件的判罚相比较,将批评的矛头指向腐败问题:“原广东高院院长麦崇楷受贿106万元,获有期徒刑15年,原广州中院副院长肖平受贿18万元,判3年有期徒刑。还有众多贪污、挪用国有资产案所涉金额高达几百万、几千万、甚至上亿元,作案手段也都比利用ATM取款机故障取钱恶劣,判决结果却相差甚远,不能不令人发一浩叹!”

“如果法院判案也向腐败官员倾斜,对平民百姓科以重刑,又何以服众?”

种种言论表明,社会公众的关注已超出了该案件本身,而是上升到了对法律公平、社会公正等更深层次问题的思考上。
删除 快速回复 引用 举报     1楼 58.248.120.* 发表于 2008年3月31日 16:55:22
中国的法律跟本就谈不上公正,都是倒往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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