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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检察官太无知

举报删除 精华 加锁 置顶 快速回复 引用   楼主 121.76.148.*发表于 2008年3月9日 19:54:53
本帖地址:http://bar.hexun.com/d/3944407.html 复制 收藏
许霆说他是坦荡荡的,我相信他指的是 在去银行的路上,因为当时他只是去做一桩极为平常的交易。问题是出在交易结果上,交易结果是明显不合理。(其实交易结果的合理性是另一个法律问题。)正是这极不公平的结果才导致大家看法上的分岐。
我相信法官、检察官对许霆第一次交易都无异议,他们忿忿不平的是许霆后面的明知故犯行为。 举了例子,某超市某台收款机出了故障,它对顾客的购买物扫描后,合计收款结算上只按千分之一计。 顾客第一次购物时,当然纯属“偶然”, 事后,“明知”情况下,又170余次疯狂购物。许霆后来取钱时的心理,肯定和疯狂购物顾客的心理是一样的。这应该算什么性质的行为?大家冷静想想就明白了。
删除 快速回复 引用 举报     1楼 58.248.120.* 发表于 2008年3月31日 16:5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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