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检察官太无知许霆说他是坦荡荡的,我相信他指的是 在去银行的路上,因为当时他只是去做一桩极为平常的交易。问题是出在交易结果上,交易结果是明显不合理。(其实交易结果的合理性是另一个法律问题。)正是这极不公平的结果才导致大家看法上的分岐。 我相信法官、检察官对许霆第一次交易都无异议,他们忿忿不平的是许霆后面的明知故犯行为。 举了例子,某超市某台收款机出了故障,它对顾客的购买物扫描后,合计收款结算上只按千分之一计。 顾客第一次购物时,当然纯属“偶然”, 事后,“明知”情况下,又170余次疯狂购物。许霆后来取钱时的心理,肯定和疯狂购物顾客的心理是一样的。这应该算什么性质的行为?大家冷静想想就明白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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