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取款机是银行出纳员许霆案件,为什么不设定一下取款机就是银行出纳员?当许霆面对的出纳员17次错付给许霆款,而许霆贪心不退回,是什么性质?该怎样量刑? 取款机是代表银行向顾客提供服务的.完全可以把取款机是为银行的出纳员代表.当银行的出纳员胡涂地多次向储户作出错误支付时,储户据为己有.这首先是银行的过错.绝对不能因为这是一台机器就作出别的解释.因为银行设置这台机器,是在对它充分信任的前提之下.多次错付,在银行里对出纳员应当怎样处理?换成机器就不一样了么?有不一样,不同在责任.机器不负责任,而是安置机器的人要负责任.其他都一样.那就很难想象,当银行的出纳员170次的多付,竟然不承担责任!是否因为次数多就改变性质?法律没有这一规定.当然,初次,偶然,是不一样的.决不是袒护许霆,他应受到应有的处罚。但是一是要适度,二是一定要追究银行责任。银行决不是没有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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