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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为边缘山村的人审冤

举报删除 精华 加锁 置顶 快速回复 引用   楼主 222.78.252.*发表于 2007年7月2日 14:4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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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刑 事 上 诉 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元生,男,196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建瓯市南雅镇太平村尤溪厂1号。
上诉人因职务侵占一案,不服建瓯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19日作出的(2007)瓯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 诉 请 求
请求上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建瓯市人民法院2007年4月19日作出的(2007)瓯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书;并改判宣告上诉人陈元生无罪。
上 诉 理 由
原审法院于2007年4月19日作出的(2007)瓯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书,因未全面、客观、公正地认定全案事实,导致适用法律错误,其所作的上述判决是完全错误、非常荒谬的。
什么是职务侵占罪?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据此,本案的关键在于上诉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物。
首先,看上诉人与建瓯市南雅镇太平村民委员会之间的承包关系究竟始于何时。原审法院虽查明,1994年1月,上诉人向南雅镇太平村第一村民小组承包了了土名为“牛屎窠”的一片毛竹林,并缴纳了1000元的承包费,但实际上并没有像判决书所认定的那样有签订一份所谓承包期为十年的书面承包合同。林地的承包期怎么可能只有十年?十年期满,正是成林开始收获的时期,难道上诉人就要终止合同放弃收益?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还规定: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同时,上诉人经时任村主任徐木生的同意,于1996年还承包了一片与毛竹林相邻的萌芽杉木林,而非判决书所认定的那样始于2000年10月20日。在此之前,双方就已经实际存在口头的毛竹和萌芽杉木林营造承包合同关系,上诉人除了自已一家人在管护并在所承包的毛竹、萌芽杉木林种植新的树苗外,还雇佣了本村村民从事协助管护,并支付其工钱。因而,这一承包关系的形成与后任的村主任张承熙没有任何关系。同时,也没有任何村民提出异议。
另外,即使按判决书所认定的那样,双方曾经签订有那么一份承包期限为十年的承包合同,但是按照合同法的原理,合同期满,双方又继续履行,未明确终止合同的,合同继续有效,视为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同时这一承包期限为十年的条款,即使存在,也违反了我国法律有关农村土地承包期限的规定是无效的。
由于上诉人承包上述毛竹、萌芽杉木林时并不存在利用职务之便的事实,属于依法成立的承包合同关系。在没有依法明确解除的情况下,上诉人对其所承包的毛竹林、萌芽杉木林的占有即为合法占有,而非非法占有,故上诉人因承包关系而占有毛竹林、萌芽杉木林的行为不购成职务侵占罪。也不因公证书、林权证的撤销,而改变上诉人合法占有其所承包的毛竹林、萌芽杉木林的性质。况且林权证的办理当时是经过村主任李庭兴认可同意的!其并没有明确表示反对。
其次,本案的审理程序严重违法。
本案认定上诉人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主要证据,甚至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唯一的证据就是十九位证人张承熙、李庭兴、周和俚、郑有根、郑亨婢、周云、游万健、林先弟、冯建生、张德荣、黄其顺、陈建华、吴仁蓥、徐木生、林渊阁、林瑞忠、杨开明、李家礼、张怀宁的证言,如此重要的证人,事关上诉人罪与非罪的证人,竟无一人出庭作证,甚至当一名辩护人申请其中一位证人,曾任建瓯市南雅镇太平村民委员会主任的徐木生,其因原在公安机关所作的笔录有遗漏,同意出庭作证,以证明上诉人经其同意,于1996年承包了一片与毛竹林相邻的杉木林等事实,却被法庭借故驳回,同样另一辩护人也申请三位证人张良桂、张燕灵、张尧兴等人出庭作证,以证明在1996年之前上诉人就已经承包了毛竹林、萌芽杉木林的事实,也同样被法庭借故驳回。试想法庭审理案件只相信采纳一方对上诉人指控有罪的书面的证人证言,而不允许辩护一方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这样作出的判决会公正吗?会令人信服吗?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据此,原审法院在庭审过程中,证人均未出庭作证,这让被告人、辩护人如何依法“讯问”?且法庭不准许辩护人申请的证人出庭作证,又如何“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
我们再看2006年8月25日建瓯市人民法院致建瓯市公安局的一份信函,就知道上面未出庭的证人所作的书面证言究竟有多少的可信度、证明力。
该信函中这样写道:
“建瓯市公安局:
原告陈元生诉被告建瓯市南雅镇太平村民委员会、张国钦、兰成怒、林必泉、廖庆雄、游木兴、魏世明山林经营权纠纷一案,于2006年1月16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于2006年3月30日以(2006)瓯民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原告陈元生与被告建瓯市南雅镇太平村民委员会于1999年1月1日签订的《毛竹、杉木林营造承包合同书》有效;2、被告建瓯市南雅镇太平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张国钦、兰成怒、林必泉、廖庆雄、游木兴、魏世明于2003年4月28日签订的《林业经营合同》无效。宣判后,被告方不服,提起上诉。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31日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月上、中旬,建瓯市南雅镇太平村部分村民等相继到市党政机关上访,原审被告建瓯市南雅镇太平村民委员会等于2006年8月9日向我院书面报告原审原告陈元生及时任村主任张承熙涉嫌职务侵占,请求我院将准备进入重审程序的山林经营权纠纷一案暂停审理,并要求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查处。本院认为,报告中所反映的问题不容忽视,但是否属实,尚待贵局查证。”
该信函所反映出来的问题就是,信函中所提的被告建瓯市南雅镇太平村民委员会其现任的村主任就是本案的主要证人李庭兴,而李庭兴又与其他几名被告张国钦、兰成怒、林必泉、廖庆雄、游木兴、魏世明存在亲戚关系,李庭兴为了达到将上诉人承包的林地收回,交由其亲戚承包的目的,在民事诉讼败诉后,不惜挺而走险,炮制了上诉人犯有所谓的职务侵占罪一案。
可见,本案是一起因山林经营权纠纷败诉一方建瓯市南雅镇太平村民委员会因不服人民法院判决,遂利用自己所处的强势地位,对处于弱势的胜诉方上诉人所实施的打击报复行为。是败诉方建瓯市南雅镇太平村民委员会的村主任李庭兴等人,为了达到将上诉人承包的毛竹、杉木林收回,转给其亲属承包的目的,而精心策划的一场阴谋,这就注定了本案必然是一起冤案、错案。上诉人在此恳请上级法院查明事实真相,作出公正的判决,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此致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状副本两份


上诉人:
二00七年五月 日    


在象我们这样的山村,天高皇帝远,根本没人管,爸爸也就是陈元生查村里面他们的贪污黑帐得罪了当官的就招来着横祸,,明没罪却强行判,上诉也是一直拖着我们的时间,都一年了,朋友们,帮帮忙吧,我们只求审判能公正就行,
请大家帮忙跟贴,,让大家都知道不平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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